第九十七章 鑄幣稅(1 / 3)

經濟學家對現代社會經濟現象的分析、解釋顯然更加透徹、犀利,例如對企業成本的核算,會計師隻將企業需要支出貨幣的材料、工資等項目計入成本,而經濟學家則將那些雖然沒有顯性的貨幣投入,但卻是企業為了製造產品所放棄的相關東西也計入成本,例如企業家為建設這個廠子所投入的自有資金的利息收入,以及企業家不從事這項工作而從事另一項工作所應該得到的收入等。經濟學家將會計師列入成本的有貨幣支出的項目稱做顯性成本;而將自己列入成本項目的不要求企業支出貨幣的投入稱做隱性成本。由於這種差別,會計核算的利潤通常大於經濟學家核算的經濟利潤。從經濟學家的角度看,要使企業真正有利可圖,換言之利潤最大化,總收益必須彌補全部機會成本,包括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

經濟學家觀察稅收,同樣超乎常人的經驗,常人認識稅收,多是從形式出發,即看政府向公眾征收財物有沒有名分,列入法律法規的稅種就是合法的,沒有名分的則是收費或攤派。而經濟學家視角中的稅收則沒有這種限製,他們往往是從實質進行考察,即看公眾被拿走的財物是被什麼人(機構)拿走的,以什麼形式拿走的,最終入了什麼人(機構)的口袋,並不受什麼名分的桎梏。這樣,經濟學家的稅收資料庫就比稅收法律法規彙編中的稅收,多出了許多新的麵孔。對那些沒有名分的“稅種”,他們稱之為暗稅。一類是20世紀50—80年代,國有企事業職工的低工資,他們認為之所以這樣低,不是因為職工的勞動價值低,而是因為他們的價值被國家以計劃工資的形式先期扣除了一部分,這種扣除就是一種暗稅;再如當時的工農業產品價格的剪刀差,也是一種以計劃價格名義征收的暗稅。因為從實質上看,它們都符合稅收的基本特征。另一類則是政府以各種基金、附加或費的名義征收的雖無稅名卻有稅的實質的稅。第三類則是有著稅名但卻不見於稅收法律法規之中,民眾很少感覺到它們的存在,但卻實實在在存在著並通過通貨膨脹和發行貨幣使政府取得收入的稅,如通貨膨脹稅和鑄幣稅。此類的前者已有專文介紹,後者則是本文要介紹的對象。

所謂鑄幣稅,簡單說就是中央銀行發行貨幣所取得的利潤,鑒於貨幣——特殊的商品——的生產是壟斷性的,對消費者、使用者來說是沒有彈性亦即別無選擇的,因此這種利潤符合稅收的一般特性,即利用政府的強製力,無償地向公眾收取。因之經濟學界將其稱為“稅”。當然,這樣稱呼還來自下麵將要提及的源於曆史的約定俗成或曰慣性,但因貨幣的特殊性,它不必像普通稅收那樣通過參與公眾的生產、消費、財產分配來強製征收,也不必組織專門的征收機構或借助於專門的征收機構征收,而可以借助融於其中的政府信用,在發行貨幣時,使公眾自願地接受、使用,從而於不知不覺中實現它的利潤。因此,發行貨幣的銀行(背後是政府,其利潤的最終接收、使用者也是政府)當然願意不事聲張地取得這筆利潤,而不必因為稱之為稅而不得不麵對立法機構的審查與監督。但是,銀行的這種心思卻瞞不過經濟學家,他們在討論銀行的職能與治理時,毫無顧忌地大談特談鑄幣稅,筆者網上檢索,發現了1700多條相關信息;但是這些討論或研究大都集中在經濟、金融界,這就使鑄幣稅成為這樣一種稅,一方麵它有著悠久曆史,並且在業內廣為人知,另一方麵它卻名不見“經”傳,廣大公眾一直在“繳納”鑄幣稅卻對此懵懂無知。這是很令人遺憾的,無疑也是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要義——透明精神的。鑒於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此稅作一番介紹。

鑄幣稅這個名詞起源於歐洲,英文為seigniorage,源自法文seigneur,意謂封建領主。原指在金屬貨幣製度下,封建統治者從鑄造金屬貨幣中所獲得的收益,凡具一般經濟常識的人都知道,貨幣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在人類社會早期,人們奉行的是物物交換(《詩經》:“氓之蚩蚩,抱布貿絲”),以後隨著交換量和範圍的擴大,人們開始用貴金屬作為一般等價物(通貨),再後來為了便於識別和度量,在統治者的主導下,將貴金屬統一鑄造成不同的製式,成為流通交換的基本通貨,現代意義上的貨幣由此形成了。在歐洲,最初任何人都可以鑄造金屬貨幣,後來鑄幣被封建領主所壟斷(歐洲不像中國,在公元前221年秦統一後即實行了中央集權的郡縣製,而是在中世紀前的很長時間,實行的是裂土分封的封建製,封建主具有相當大的自主權)。民間需要鑄幣者,在將自己擁有的貴金屬交由鑄幣廠鑄幣時,需向封建領主交納一定的費用。這筆費用包括:①鑄造成本;②封建領主的淨收入,即這筆費用扣除鑄造成本後的餘額。有將這兩項費用統稱為“鑄幣稅”的,也有隻將其中第二項稱為“鑄幣稅”的。由於這是通過封建領主的統治特權所收取的,因而稱為“稅”。再後來,封建統治者常用減少鑄幣重量,降低鑄幣的貴金屬含量和成色等手段獲取額外的收益,在這種情況下,鑄幣稅的含義變為貴金屬鑄幣的麵值與貴金屬材料的市場價格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