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是一個古老的概念,在這個世界存在起碼有數千年曆史了。作為政府取得收入的一個主要工具,它必須“師出有名”,因此,從最初的稅誕生以來,以稅為名的這種工具因應財政需要,各種名稱花樣百出,已經繁衍成為一個大家族;進入其中翻檢,可以說名目繁多,數不勝數。但是,萬變不離其宗,盡管稅的前麵可以加之種種形容詞,但稅的實質——向納稅人征收貨幣或實物——卻是永遠不變的。
20世紀6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米爾頓·弗裏德曼(1912—2006)在其《資本主義與自由》一書中提出了一個新的稅收品種——負所得稅,卻顛覆了此前所有關於稅的概念,因為這個名之為稅的稅,不是為了收而巧立名目,而是為了支——具體說是為了幫助窮人,確定福利補貼標準——借用稅的概念。由於弗裏德曼崇高的學術地位——197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金獲得者——他的負所得稅概念一經提出,就在學術界也在政界掀起了波瀾,迄今以來關於負所得稅的研究爭論始終未休,而且被認真地引入到美國政府的福利計劃。英國、加拿大等國也紛紛借鑒、引進。近年,負所得稅的概念也被介紹到中國,例如經濟學家吳敬璉就提出運用負所得稅的理念進行中國社會保障製度的設計,而台灣泛藍領導人連戰也在其競選綱領提出了在社會福利中實行負所得稅製度。
那麼,負所得稅究竟是一種什麼稅,抑或是一種什麼社會福利指標,它對稅收製度設計帶來哪些影響,且讓我們有所了解。
負所得稅是以政府向個人支付所得稅來代替社會福利補助的一種形式。由於是政府向個人支出所得稅,對政府來說是個人所得稅的負收入,所以稱為“負所得稅”。其目的有二:一是對低收入群體不僅不收稅,而且給予所得稅補助,以保證個人收入不低於一定的水平;二是在補助低收入者的同時,又要保證效率不養懶漢。
我們知道,政府收稅的根本目的不是收,而是為了用。用的主要方麵是為全社會人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這種物品和服務並不是平均地分配給每一個人,而是有所區別並向社會弱勢群體傾斜,例如殘疾人群、失業人群、城鄉貧困人群、部分老齡化人口以及少數遭遇災禍的人群等。政府通過財政再分配幫助弱勢人群,使他們能和社會其他人群一樣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教育水平,這是政府的基本職責,也是天賦人權,還是稅收博愛內涵的體現。
然而,如何幫助弱勢人群,如何使分配公平,使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用,同時又不至於使被扶助群體產生依賴,養了懶漢,是政府頗為頭痛的一個問題。世界各國政府都作了不少探索,歸納起來其政策有保障工人最低收入的最低工資製、貧困家庭福利補助以及實物轉移支付,例如向貧困家庭提供食品券、教育券以及醫療援助等。這些政策無不有用,但也無不帶有副作用,具體說來就是如何確定貧困線補助的標準,又如何促使受助人群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脫貧、脫困,以及這些幫助又如何能不損害受助人的尊嚴等等。總之就是怎樣使再分配的這些錢既能公平,又能發揮最大效益。
就是在這種背景下,米爾頓·弗裏德曼提出了用負所得稅進行福利分配的設想。其理論依據是,當政府選擇一種製度來征稅時,它就影響了收入分配。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就是一種政府在收入階段就參與公民收入分配的稅種。按照這個稅種的征收辦法,每個人(在美國是以家庭為單位)都要向政府報告自己的收入,高收入的家庭根據他們的收入納稅,而低收入的家庭將得到補助。換句話說,他們將“支付”一種“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