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在稅的家族中,有過難以盡數的成員來來往往,進進出出。這些成員雖然性質大體一致,但具體名稱卻各不相同。有以征收對象命名的,如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也有以課稅的行為命名的,如印花稅、屠宰稅等;還有以稅收的使用目的命名的,如城建稅、社會保障稅、濟貧稅、教育費附加等;還有以稅的特殊性質命名的,如負所得稅、通貨膨脹稅等;還有以稅的特殊形式命名的,如單一稅等;還有以稅的最初設計者命名的,如庇古稅、托賓稅等。在此基礎上,為便於認識和把握,又依稅種的性質,進一步把各種稅分為商品稅類、所得稅類、財產稅類、行為稅類等;此外,還把依特定目的設計的稅種劃分為矯正稅、差別稅等等。本文所要介紹的矯正稅就是這其中的一種。
誠如讀者所知,稅有三種主要職能,一是財政收入,二是調控經濟,三是調節收入。矯正稅的職能就屬於第二種。在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體係中,稅收整體上應該是中性的,這樣才能保證競爭的效率和公平,同時也盡量減少稅收對供給與需求造成的無謂損失。然而,由於人的自利性,各類經濟主體在競爭中必然會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這樣就不可避免地會帶來一些負效應(外部性),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市場失靈問題。比如汙染問題,比如公共品供應的缺位問題,比如生產一些社會美譽度雖高,但實際對民眾身體、生活造成損害的產品(煙、酒等)問題,等等。這些問題,想靠經濟主體自覺糾正是不現實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就需要代表公眾利益的政府出麵予以監管和糾正。糾正的方法可以是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也可以是幾種方法的集合,但其中最常用的也最有效的方法還是稅收手段。這是因為稅收是法律與經濟手段的集合體,可以憑借法律所代表的民意與威懾以及稅收的強製分配,促使造成負效應的個人或企業將其行為內化,從而將損害降到最低。為著上述目的而設計的各種稅收就叫矯正稅。最先提出矯正稅思路的是20世紀初期英國經濟學家阿瑟·庇古,經濟學界為向他表示敬意,將此類稅稱之為庇古稅。但在現實社會中,並不是真有以其命名的稅,而是將根據其建議精神立法征收的稅種在學術上稱之為庇古稅。
可以列入矯正稅的稅種之一有環境稅,雖然我國還沒有環境稅,隻有行政征收的排汙費,但學界和社會各界建議立法開征此稅的聲音近幾年不絕於耳。國外已有不少國家開征了此類稅收,比如北歐國家開征了“二氧化碳稅”,新西蘭則開征了“牛糞稅”,這是因為牛糞也會造成環境汙染,等等。
按照矯正稅的思路,稅收其實可以在幾乎所有的市場失靈的領域施展身手。比如在生產領域,可以對自然壟斷行業開征特別稅,對其超額利潤進行矯正。而對出於國家政策目的允許存在的非自然壟斷行業(如鹽、煙、藥品的獨家經營)則可通過開征消費稅或提高稅率的方法進行矯正。在商品生產和服務領域,對那些對民眾身體、生活造成損害的,但又由於某些原因無法用行政手段禁止的產品(如煙、烈性酒等)和行為通過開征消費稅和營業稅的稅收方法寓禁於征。
運用矯正稅不一定非得開征新稅,完全可以利用現有稅種,通過延伸擴大其稅基或提高稅率的方法來達到目的。近年,我國在這方麵已經有一些嚐試。如2005年政府決定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兩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金額征收營業稅,以及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兩年以上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照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以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決定,就是延伸了營業稅的征收範圍;而2006年決定對各類學校收取的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讚助費、擇校費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則是擴大了營業稅的征收範圍,其都可以看做是為矯正市場失靈而采取的稅收措施。
按照矯正稅的定義,其實還可以把為應對國外產品傾銷而采取的提高關稅稅率的措施或非稅措施也列入矯正稅的廣義範圍。
任何經濟現象在存在負效應的同時,也必然存在正效應,例如教育、科研、文化事業都具有正效應,因為其成果不僅使本人受益也使整個社會受益。這類具有準公共性質的行業,因為難以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如果政府不加以扶持、資助,就難以持續和做大,因此有必要由政府實施負值的矯正稅,也即給予財政補貼、專利保護等措施。實際上這也是各國普遍采用的措施。
矯正稅的實施需要大量的準確的信息,因此其成本也比較大。而且,“實施矯正稅會導致被征稅產品的價格發生變化,由於產品之間存在著複雜的替代或互補關係,會引起產品之間的相對價格發生變化,產生新的扭曲”(佚名、中稅網,2003年)。因此,不能指望矯正稅達到理想的矯正效果,準確和現實的期望值應是通過矯正稅達到資源配置次優的效果。
參考文獻
佚名:《分析中國現行稅製次優問題》,中稅網2003年
格裏高利·曼昆:《經濟學原理》,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年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