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傳統中國土地製度變遷:私有產權的演進曆程(1 / 3)

傳統中國土地製度變遷:私有產權的演進曆程

當代論壇

作者:張海豐

傳統中國的土地製度從共有、國有和大土地所有並存到私有製的產生、擴散並鞏固。而單純從土地製度係統來看,中央政府、大地所有者和普通農戶三者之間的進化博弈是傳統中國土地製度變遷的推動力。如果視野放寬,那麼自然環境、製度結構和人的認知水平之間的共生演化才是傳統中國土地變遷的源動力。本文運用演化經濟學、進化博弈論和製度變遷理論,對傳統中國長達3000年的土地製度進行了初步梳理,研究的焦點集中於土地私有產權演進和確立及其動力機製。

一、先秦時期的土地公有製——井田製

中國古代實行過井田式的土地公有製,先秦古代文獻中多有記載,春秋以前的文獻《周禮》有此記載,戰國時期的作品如《孟子》、《司馬法》等都有有關井田製的記載。《周易·井卦》上記載“改邑不改井”,有人解釋為水井的井,其實應該是井田的意思,即《周禮·小司徒》所說的“四井為邑”的井。從字源字義方麵來看,也是如此,甲骨文中有些田字寫成“井”字形,表明殷商時期的確有這種製度。

戰國時期思想家孟子對土地製度頗有研究,在《孟子·騰文公》中有關井田的記載有如下幾處: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死徒無出鄉,鄉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借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詩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這表明,孟子希望糅合助法、徹法,再加上圭田的規定,及對餘夫的處理,形成一個新的土地公有授田製度。雖然因為史料的原因,論述比較簡單,但是這個時期時間跨度較大,孟子在論述土地製度時特別強調了“演變”這個觀念。孟子提出曾發生演變的第一點就是公有土地授田額是隨著農民耕作能力的提高而逐漸提高的。50畝、70畝、100畝就是這種演變的過程。

助法和徹法是上古井田製兩種不同的公有土地授配方法。前者有公田,後者無公田。前者以八家農戶為一單位,集體配授土地,後者以每一農戶為單元,個別配授土地。但很多史學家往往不能把兩種製度區分開來,經常將其描寫成一種土地製度。事實上,助法和徹法的土地規劃方式也是不同的。根據《司馬法》,井田的劃分是:“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周禮·小司徒》中記載:“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韓詩外傳》中也有:“方裏為井,廣三百步,長三百步”的描述。

井田製是三三製加上四四製的規劃原則。徹法因為不受“井”字形的約束,以百畝為一單位,故采用自然的十進位製。《周禮·遂人》篇記載:“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於畿。”這種土地規劃就是所謂的阡陌製度。其典型的規劃方法是以南北橫寬百步乘東西縱長一步為一畝。如果東西縱量一百步,就是一陌,也就是一百畝地。如果南北再橫量一千步,便是陌的十倍,即得千畝,稱為阡。所以阡陌製的土地規劃是助法演變為徹法之後的產物。至於助法是在何時演變為徹法,則很難考證了。連孟子也不敢肯定,他在回顧上古土地製度時,先是說商助周徹,但後來又發現“雖周亦助”也。大概說來,西周初年還是實行了助法的井田製。有學者認為大約到了周宣王才首創徹法,因為有“宣王即位,不藉千畝”的說法。

助法一旦改為徹法,土地製度演變過程就加速了。其一,沒有了八家公耕的公田作為公有土地的象征,實現了土地所有權的單一化,使之更加清楚明晰。其二,在徹法下以家為授田單位,也沒有易居換田的必要,每人可能終身隻授一次田,長期在這塊土地上耕作。這樣其實就很接近私有財產製度了。徹法的不斷改進為以後賦稅製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孟子試圖恢複古製,設計了一套混合土地製度:助法行於野,徹法行於國中,一並恢複。可惜大勢所趨,這種古製最終逃不掉退出曆史舞台的命運。秦商鞅變法,改革土地製度,使土地私有得以合法化,從此土地可以公開買賣,土地私有製逐步建立。

二、秦漢時期土地私有製的確立

筆者在上文已經提到過,在戰國時期由於徹法製度的演進,很多公有地在授出之後實際上已經變成私有土地,隻是法律上沒有規定而已。到了秦孝公,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私有土地合法化,私人正式取得政府認可的土地所有權。從此以後,土地私有製就成為中國曆史上最主要的土地所有權製度。雖然各個朝代也有各種形式的公有土地,但數量遠遠少於私有土地。在公元485-780年這近三百年的時間內,因為實行均田法,使私有土地為主的製度發生了變化,私有土地範圍大為縮小。到了唐朝中葉,這種製度逐漸廢棄,全國範圍內又恢複了以私有土地為主流的製度。

土地私有產權,原則上應該包括自由使用權、自由買賣以及遺贈的權利。不過有的朝代對於上述產權的行使曾多少設有一些限製。土地買賣,自秦漢開始已經是公開而合法的,但是還是有學者不承認這個時期有土地私有製。兩漢的史料中提及土地買賣的事情很多,例如:《史記》卷五三,《蕭相國世家》:“相國強賤買民田宅”。《漢書》卷五八,《卜式傳》:“式入山牧十一年,羊致千餘頭,買田宅”。《後漢書》卷一四,《馬防傳》:“皆買京師膏腴美天”;卷一八,《吳漢傳》:“妻子在後買田業”;卷五二,《崔駰傳》:“剽賣田宅,起塚塋立碑頌”。

土地所有者將田產遺贈,也是從秦漢開始就有記載,《史記·白起王翦列傳》曾記載王翦向秦始皇要求:“請田宅為子孫業”;《漢書·卜式傳》也有記載:“以田畜為事,有少弟壯,式脫身出,獨取畜羊百餘,田宅財物盡予弟”,這就是自由轉移產權的例子。以後各個朝代留傳下來的私家析產書閹書等文件頗多,充分證明了田產遺贈權的存在。

土地買賣或轉移時,雙方立有契約,以證明產權的轉讓與歸屬,這也是自漢代以來的慣例。目前發現的漢代地券有以下數項:建元元年(前140年),武陽王興圭買田鉛券。建元三年(前138年),宏光等人買地磚券。地節二年(前68年),巴州楊姓買山刻石。光和七年(184年),樊利家買地鉛券。中平五年(188年),房桃枝買地鉛券。建安三年(198年),崔坊買地鉛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