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契券表示漢朝的法律和習慣已經十分重視私有土地產權。當土地轉讓時雙方都要訂立契約,標明土地的方位和價格。這說明漢朝時期土地買賣已經相當普遍,各項有關私有土地產權的製度已經比較完善。秦漢時期,土地製度在不斷演進過程中最終確立了土地私有產權製度,這一土地所有權製度一直影響中國土地製度近兩千年。
三、漢至明清的土地製度變遷
從西漢初年至清朝末期,時間跨度長達兩千年。在如此漫長的曆史進程中,中國出現了限田製、屯田製、占田製、均田製等多種土地製度,這些土地製度安排並沒有脫離土地私有製度的大框架(除了前篇提到的在公元485-780年間實施均田法的時期)。換句話說,中國的土地製度安排是在土地私有產權製度的框架內變遷,因此筆者認為,中國的土地製度結構是相對穩定的。
西漢是中國土地私有製度建立的初期,因此對土地私有製的評價相對保守,對地權分配不均的事較為敏感。後來漢哀帝實施限田政策,不過限田政策限定得過高,因此沒什麼實際意義。在王莽政權時期曾一度恢複土地國有製,然後平均分配給農民,但是當時政府手中的國有土地有限,而強令將土地收歸國有,當然會引起強烈的反抗,結果就造成了“農商是也,食貨俱廢,民人至涕泣於市道”。最後王莽也不得不承認失敗,重新肯定土地私有權,之後雖然沒有人再試圖實施土地國有的激烈做法,但是限田的建議還是不斷有人提出。
西晉司馬炎平定東吳後,訂立占田法。有關占田製的史料記載不夠詳盡,因此學術界對曆史上的這一土地製度爭論極大。有關占田製的記載,主要見於《晉書·食貨誌》的一段簡短描述:又製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錦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戶一匹……第九品十頃。
西晉的占田法與三國的屯田製及後來北朝的均田法不同,占田法並不要求土地國有化,而是將土地平均分配給農民耕種。上麵引用的這段文字並沒有提到土地的還授,其他晉代的史料也未言及土地還授的事。因此,可以認定占田法基本上是肯定土地私有製的,不過在私有製下政府要平均地權,也就是采取限田的辦法。在占田法中還規定了“邊郡”、“遠地”、“極遠地”的不同待遇,從這裏可以看出,占田法是要在全國推行,並不是一種地區性的局部土地製度。事實上,占田法是為實施課田法而製訂的一種輔助性法規,其目的在於方便政府推行新的賦稅製度。占田法和課田法最終都沒有得以很好的實施,到了東晉初期基本已經廢棄。
北魏時期實行的均田製是中國曆史上一個重要的土地製度類型,“是晉以後最重要的土地製度變革,也可以說是自秦廢井田以後兩千年內最重要的一次土地製度變革”。北魏至孝文帝時已統一中國北方大部分地區,為了解決土地利用和分配的不合理問題,大臣李安世上疏孝文帝,提議,清查戶口,將境內土地收歸國有,按勞動力多寡分配給農民。於是孝文帝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下詔實行“均田法”。現摘錄如下: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這是中國曆史上少見的一篇詳盡的土地製度立法,從摘錄的內容裏我們可以得出幾點結論。其一,均田法的首要目的是使耕地得到合理的配置,不至於留下大片荒田,也不能讓土地過分的集中。其二,均田製的基礎是土地國有化。北魏政府把因長期戰亂而遺留下來的無主荒地,產權不確定的土地,以及有主的私有土地一概收歸國有。不過均田法也沒有完全放棄土地私有製,還是製訂了類似限田製的相關法令,人們可以通過土地買賣來維持法令所限定的私有土地數量。均田法的基本原則是地盡其用,因此男女的授田額是不同的。
在均田法實施的三百年中,其弊端日益暴露,它本身也在不斷變質,最終瓦解。導致均田製崩潰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當時國內的耕地麵積趕不上人口的增長。從唐朝初年,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到天寶十三年(公元754年)的一百多年間,全國戶數從380萬戶增加到900多萬戶。盡管統計數據不夠精確,但是人口增加的趨勢是不可否認的。到了唐朝中葉中央政府和各地節度使都極力擴張屯田和營田,同時還設立了很多屬於中央政府或皇室的官莊。官莊與中央政府經營的民屯及營田性質接近,但也有許多區別。官莊召民耕種沒有強製性;官莊生產多樣化,除生產糧食穀物,還有其他物品;而且官莊是純經濟性的。官田的經濟效果因管理好壞而不同。五代時期的周太祖就很了解國家直接經營農業生產的弊病:帝在民間,素知營田之弊,至是以天下係官莊田僅萬計,悉以分配見佃戶充永業,是歲出戶三萬餘。百姓既得為己業,比戶欣然,於是葺屋植樹,敢致功力。從中可以看出,將官田分配給農民之後生產效率大大提高了,這也充分證明了私有土地製度對農業耕作者具有很強的激勵作用,換句話說,私有土地產權製度安排是有效率的。
北宋建國後為了抵禦北方的契丹,設立屯田製,專門由屯田史掌管(趙岡、陳鍾毅,1981),且宋朝時期一直采取“不抑兼並”方針,因此土地越來越集中,大土地所有製空前發達,當時占全國百分之六、七的地主,擁有全國百分之七八十的土地。(烏廷玉,1992)。
屯田即是官田,因此趙岡認為宋朝時候的官田比重是上升的,也即國有土地的比重增加了。但是嶽琛(1990)認為,宋朝推行的“不立田製”、“不抑兼並”政策使得大土地私有製得到迅猛發展。顯然,二者的觀點是相悖的,而烏廷玉(1992)的研究似乎可以解釋這個疑惑。烏廷玉在其著作《中國租佃關係通史》中引用了下麵兩段文字:《歐陽文忠集》卷五十九《原弊》記載:“今大率一戶之田及百頃者,養客數十家,其間用主牛而出己力者,用己牛而事主田以分利者,不過十餘戶,其餘皆出產租而僑居者,曰浮客。”《宋會要輯稿》中《食貨》二《營田雜錄》紹興三年條記載:“太尉武成感德軍節度使充江南東西路宣撫使韓世忠言:今相度欲先將建康府管下根括到近城荒田,除戶絕田一麵措置耕種外,其有主而無力開墾者,散出文榜,限六十日許人戶自陳頃田,著實四至。如情願將地段權與官中合種,所用人戶牛具種糧,並從官給……庶幾不致荒閑田畝,軍民兩有所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