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麵兩段文字,第一段是描述大土地所有製的,而第二段顯然是描寫政府進行屯田,把土地收歸國有的。很明顯,嶽琛將土地集中與土地私有製搞混淆了。筆者還是比較認同趙岡的觀點,在宋朝土地國有得到了加強,特別是南宋時期,官田麵積空前擴張。
明代在前朝的基礎上官田麵積又有所擴大。據《明史·食貨誌》載,弘治十五年時,官田占全國土田1/7,這個數遠遠超過宋朝時的官田比例。按這一年全國所有土田數422萬頃計算,官田共有60萬頃,這個數已經比明初時大為減少。洪武年間僅軍屯的總麵積就有893000餘頃。到了明朝中後期,這種官田減少的趨勢更為明顯。明朝萬曆六年(公元1578年)7.842億畝耕地中,民田為7.014億畝,官田為0.8282億畝,官田占全國耕地總麵積的11%。到了清代順治十八年全國耕地麵積為5.5億畝,其中民田為5.243億畝,官田為0.257億畝,官田約占全國耕地總麵積的4.6%。清朝中後期延續了這種國有土地比例減少的趨勢,因此土地私有製度是當時的主流。
四、明清永佃製的產生和發展
永佃製是中國土地製度演進過程中出現的非常重要的一種產權製度安排(租佃製度)。永佃製中農民的永佃權通常稱之為“田麵”或“田皮”,即農民所取得的土地的長期使用權。在這樣的產權製度安排下,地主相對於土地隻有所有權,即“田底”或“田骨”權,他們隻是有權收地租,不準任意撤佃。
烏廷玉(1992)認為,永佃製萌芽於南宋,在元朝又進一步得到發展。到了明朝,很多地方都出現了永佃製。永佃製的產生緣於佃農在耕種土地時投入的大量成本,取得永佃權時佃農應得的報酬。另外,定額租的出現從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永佃製的發展,到了清中葉,特別是江南地區,永佃製已相當發達。趙岡(1981)總結了永佃製度產生的幾個原因:其一,主客雙方為提高租佃製的穩定性而簽訂長期租佃契約;其二,明朝詭寄田產及投獻行為的產生;其三,世仆或莊仆製的出現;其四,業主對本來貧瘠土地大力改造,形成沉沒成本;其五,押租製的出現。
一旦永佃製成了慣例,地主就把土地的產權分割為兩部分,然後將永佃權賣給佃戶。因此,在永佃製下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分離的,這種土地產權分割的現象是中國租佃製度的特色之一。永佃製下由於土地合約的長期穩定性,可以提高佃農的生產積極性,促使其增加對土地的投入,改善生產條件,從而可以促進農業績效的提高。在中國傳統社會時期,永佃製是比較先進的一種土地產權製度安排。在永佃製下佃農已經享有一半的土地產權,實際上佃戶已經是“半個自耕農”。永佃製還限製了地主的權力,地主擁有的土地產權已不完整,他們對佃農的控製力也相應的減弱了。永佃製的出現大大提高了農業的生產效率,這一點是之前分益租製無法比擬的,實際上這對中國當代農地製度創新具有借鑒意義。
五、結論
傳統中國的土地製度從共有(公有、王有)、國有和大土地所有並存到私有製的產生、擴散並鞏固,這一脈絡是清晰的。單純從土地製度係統來看,中央政府、大土地所有者和普通農戶三者之間的進化博弈是傳統中國土地製度變遷的推動力。如果將視野放寬,那麼自然環境(包括耕地麵積)、製度結構和人的認知水平之間的共生演化才是傳統中國土地製度變遷的源動力。本文隻限於梳理傳統中國土地製度變遷的過程,至於什麼原因導致土地製度變遷及如何演化等更為複雜的問題將另文再述。
(注:基金項目:“廣西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農村土地產權製度創新與城鎮化內生機製研究”(13CJL001)和“廣西文科中心青年專項項目(QNYB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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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胡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