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固定資產準則的應用(1 / 3)

淺談固定資產準則的應用

企業經貿

作者:李樹剛 李冰

固定資產是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一個重要項目,其核算正確與否,既會影響到資產負債表反映信息的質量,又會影響到利潤表反映信息的質量。本文通過對新、舊固定資產準則進行合理的歸納比較,分析出新固定資產準則的主要變化,對其中的重點難點進行解析,幫助人們加深對新準則中固定資產方麵的理解和應用。

財政部發布的新會計準則,包括1項基本會計準則、38 項具體會計準則以及相關應用指南,強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新準則)相對舊準則更為嚴謹、清晰,它在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的可取內容的同時,也結合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將進一步規範我國企業經濟活動和推動市場經濟的合理有序發展,可以正確地進行企業的固定資產核算,提供真實會計信息,對企業中固定資產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一、固定資產準則的主要變化

1、固定資產的界定

舊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是:“固定資產,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新準則對固定資產作了如下界定: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經營管理而持有或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其中,出租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及其設備類固定資產,不包括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築物,後者屬於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屬於固定資產。而舊的會計準則則沒有對固定資產年限進行規定,卻從固定資產的經濟實質上定義固定資產,無論是單位價值較高的界定還是單位價值在以2000元以上,本身就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完全是“形式”上的,並不符合經濟實質,取消價值標準這一變化利於企業會計人員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合理判斷、確認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1)外購的固定資產。新準則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企業受到稅務機關退還的與所購買的固定資產相關的增值稅款,應當衝減固定資產的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借款費用準則》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而舊的固定資產準則下的增值稅應該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

(2)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新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在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不公允的情況下,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而舊的會計準則規定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新增的約束條件給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轉出業務中的舞弊減少了可能,新的準則實施後可以有效地控製這種行為的發生。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第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第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否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新準則第十二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涉及補價時,按公允價值和不按公允價值入賬兩種方式區分。而舊準則則對換入的資產不區分是否按公允價值入賬,均以換出資產的賬麵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3、固定資產的後續計量

(1)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新準則規定企業應至少每年年終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折舊政策及淨殘值進行複核。如果預計淨殘值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淨殘值。而舊準則隻規定了企業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折舊方法進行複核。同時,新準則重新定義了預計淨殘值,規定預計淨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理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裏費用後的金額,即固定資產預計淨殘值是現值的概念。與舊的概念相比,新的預計淨殘值的定義強調了現值,也就是說在確定預計淨殘值時其金額應為折現值,在企業出售某項固定資產時,應複核該資產的預計淨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