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擁有資源,誰就擁有未來。
2、堅持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提高磷礦企業集中度
湖北磷礦行業集中度依然不夠,“僧多粥少”。相對來說,全省目前80家磷礦企業還是太多,湖北省磷礦企業及磷化工企業還需要進行深度整合。要通過產業政策調整來提高磷礦企業集中度,著力培育500—1000億級湖北磷化企業“航母”艦隊,拉伸磷化工產業鏈,真正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形成湖北真正的經濟優勢。要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真正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減少因部門或地方利益幹擾帶來的不利影響,對磷礦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深加工,要更多地采取市場機製的辦法,而不是采取駕輕就熟的老套路——行政審批。一是要提高政策門檻和行業準入門檻。通過市場機製促進磷礦企業資源整合,提高產業集中度,淘汰落後產能,通過設置技術(如開采,選礦)標準、信貸支持、財政貼息等政策手段,支持資源開采的優勢企業提高產業集中度,轉變行業增長模式;二是促進企業進行戰略升級,優化資源配置。
3、引導企業實現技術進步,對資源進行深度開發
我國的磷礦石主要用來生產磷肥、黃磷、飼鈣,其中磷肥消耗礦石占77%左右,約11%生產黃磷,12%生產飼鈣。國內磷化工企業大多仍停留在賣礦石、黃磷、磷酸一銨、磷酸二銨、低檔複合肥等技術含量較低的原料或附加值不高的初級產品階段。目前,國外發達國家黃磷—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比例約為1∶3∶5,而我國的比例是1∶1.5∶0.8,表明我國發展高附加值的精細磷化工潛力巨大。目前市場上研發的有機磷化合物如牙膏級磷酸氫鈣、食品級和電子級磷酸等高附加值產品應用廣泛,前景廣闊。電子級磷酸廣泛應用微電子工業,隻有美國、日本等少數幾個國家能夠生產出來。提高磷礦資源利用率,關鍵決於技術進步。
在對壟斷性行業實現限價和競爭性行業競爭激烈的背景下,將迫使各類企業(包括資源開采和資源消耗企業)麵臨降低成本、消化稅負的現實壓力,由此首先要把企業降低成本的動力誘導到依靠技術進步上來。加大對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推廣的稅收優惠、財政補助、融資支持等鼓勵政策,以此實現技術進步、資源節約的可持續發展局麵。
其次,要協調整體稅製改革,形成政策合力。資源稅稅負的提高要與已實施的增值稅轉型、將要實施的環境稅改革、消費稅的調整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相銜接配套,共同作用於企業技術進步。以通過立法、產業政策等方法,引導企業開展資源精深加工和綜合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4、及早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建立統一的綠色稅收製度
實現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保護生態環境,最終必須依賴建立一套完整的綠色稅收製度,包括進一步完善資源稅、配套開征環境保護稅,以此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
縱觀近30年的曆程,每次資源稅改革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筆者看來都屬於打補丁式的改革,影響很有限。而從整體看,筆者認為在改革設計上從財政收入角度考慮過多,從環保、可持續發展角度統籌力度不大,明顯有權宜之慮。應當說,資源稅是一種調節稅,更是一種行為稅,在設計時缺乏戰略謀劃與主動,沒有與世界通行的綠色稅製整體考慮,而是零打碎敲,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被動應付,有時甚至是到難以為繼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與其說是資源稅,不如說是能源稅:與其說是“調節稅”,不如說是“收入”稅。
應當抓住這次資源稅改革契機,全麵理順資源稅關係,將水資源、林木資源、土地資源、空氣資源等納入資源稅征收範圍。與此同時,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的藩籬,取消對資源開采企業收取的各項環保費用,全麵開征環境保護稅,專款專用治理環境汙染,保護生態環境。比如,對水、土地、空氣、植被等資源造成汙染、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要征收環境保護稅。據了解磷礦資源稅改革後,仍保留了為數不少的收費項目,包括資源補償費、排汙費、環境監測費、環境恢複治理備用金、道路養護費等。據測算收取的費用幾乎與磷礦資源稅額相當。事實上,收取的各項費用大多被地方政府作為財政收入使用了,並沒有用在指定用途上。因此,加強資源稅費的使用管理,形成統一的綠色稅收製度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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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胡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