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聞傳播法的立法原則
前沿報告
作者:牛靜
我國的國情與美國等西方國家有著諸多不同,照搬其他國家的新聞法條款是不可行的。在我們現行情況下,新聞傳播立法應該遵循什麼樣的原則?筆者認為,新聞傳播立法需要遵循國情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漸進原則。
國情原則
新聞傳播法的創製,必須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注重我國現實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條件,研究和把握廣大人民的利益要求,尊重客觀規律,根據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會發展規律的要求製定法律。
堅持國情原則,首先要求立法必須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立法者既不能從抽象的思辨出發立法,也不能從良好的願望出發立法。那些基於抽象思辨或良好願望而脫離實際的立法,或早或晚會在現實生活中遭到失敗或破產。馬克思說:“立法者應當把自己看作是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是僅僅在表述法律。”①新聞法的創製,需要尊重我國的媒體現狀——我國的黨委機關報和綜合性的廣播電台、電視台,目前有著權威性和影響力,在整個媒體發展中居於核心地位。基於我國的國情和媒體的這種現狀,在媒體采訪報道等規定中,承認政黨機關報的相對獨立性,同時規定政黨機關對所屬媒體的政策指示不得與本法相抵觸,這些都是基於國情的考慮而提出的設想。
堅持國情原則,還必須處理好立足本國國情與借鑒外國有益經驗的關係。在立法中,一方麵要以科學態度對待國外的立法經驗,可以借鑒甚至移植國外合理的法律條文;另一方麵,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有目的、有選擇、批判地吸收、借鑒,從而提出可行性的建議。
公平正義原則
在新聞法律關係中,涉及不同的主體,有新聞媒體、政府、公民、法人、社會團體等,不同的主體享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對這些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構成新聞法的主要內容。法律在規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時,要體現出公平正義原則。
堅持立法的公平正義原則,應在新聞傳播法創製中對權利和義務的關係進行理性化的規範。
其一,權利受到平等的保障。不根據主體的身份,而是根據主體的行為平等地授予權利課以義務。在新聞傳播法的創製中,需要對不同類型的媒體、對不同的新聞工作者,都享有平等的采訪權、批評權等進行規定。法律沒有能力去抹平和消除個體之間存在的差異,但法律有能力對這些充滿差異的個體以平等的權利保護。
其二,義務的法律化與合理化。義務的設定必須通過正當程序來進行,同時,義務必須避免模糊措辭,應當明確無誤,並充分論證義務設定之理由。對媒體的禁止性規範力求做到明確、精確。
其三,法律救濟的確立。在新聞傳播法的創製中,需要對媒體與公民、法人、政府等之間的糾紛提供解決途徑,其中之一便是進行司法救濟,以公正地解決各種不同利益之間的矛盾,實現各種不同利益之間的動態理性平衡。
漸進原則
漸進原則與前麵所講的國情原則實際上有著內在的緊密聯係。但由於在我國新聞法治化的過程中,漸進原則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有必要單獨提出來進行分析。
我國30多年改革開放的經驗證明,那種“要麼零,要麼全部”的思想方法在改革實踐中是行不通的。我國許多領域的改革都是“擠門縫”的過程,常常是根據需要和可能,將門縫越擠越大。新聞傳播法律規範的創製也會是這樣,它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諸方麵的條件,不能照搬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條文,不能快速實現形式上的“理想化”。如在對媒體的監管方麵,目前有行政管理部門和宣傳管理部門,要尊重我國的現實情況,努力在淡化黨政管理、強化社會管理和行業自律的總目標下,探索新的管理形式和程序設計。
堅持漸進原則創製新聞傳播法條文,有利於實現新聞法治。新聞法治化是一個路徑依賴的過程,因而如何邁出第一步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媒體發展的方向與態勢。堅持漸進原則創製的新聞傳播法條文,才會具有可操作性,更易被政府、媒體和社會公眾所接受,這是跨出我國新聞法治的第一步。
注釋:
①《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3頁
(作者為華中科技大學新聞與信息傳播學院副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