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傳播立法之我見
前沿報告
作者:李丹林
現在強調的新聞立法,是為了更好地實施憲法條款、整體上增進社會成員福利、更好地培育新聞傳播的專業水準與質量、提升國家軟實力的立法。
新聞傳播立法,借兩會東風,吹皺一池春水,引來各種意見的交彙。筆者認為,對於各種不同意見可歸納出的最大共識,就是都期望國家在經濟上高速發展的同時,我們的政治、文化、社會也都能朝著更文明、健康、自由的方向發展,而這正是“中國夢”的核心所在。
新聞傳播立法之意涵
在探討相關立法的問題時,必須對一些範疇、概念、議題(issue)先進行區分和辨析,以便明確大家研究的問題、探討的議題具有相同指向。從立法技術上來講,立法宗旨與調整對象、規範方法之間具有內在邏輯性和協調性。
關於新聞傳播立法,從廣義講,凡是就與新聞傳播活動相關的行為和組織方麵所製定的法律規範,都屬於新聞傳播立法。它包括“硬法”和“軟法”兩個層次。所謂“硬法”是指由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製定的和依法授權的機關製定的法律規範或者判例法國家的判例,也就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所謂“軟法”是指雖然不屬於硬法,但是對於相關行業組織和人員的行為具有類似於法律約束力的行業規範、宣傳紀律、相關政策等。所有這些合起來,就是法學理論上所稱的“實質意義上的”新聞傳播法(如果有用“新聞傳播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則稱為“形式意義上的”新聞傳播法)。它調整的範圍涵蓋了新聞傳播領域的所有重要方麵:如憲法層麵的對基本權利的規定與保護;組織法意義上的新聞傳媒的管理製度、管理體製、機構設置、職權範圍;行政管理法方麵的準入製度、內容標準、行為規範、從業人員管理、法律責任;產業法方麵的產業政策、競爭秩序、產權製度等;民法領域的人格權和財產權保護問題。這些又都分屬“公法”和“私法”領域。如果不去對相關立法的哲學基礎、價值取向、立法目標的差異和旨趣做價值區分,可以說我國的新聞傳播立法已經有非常多的內容。說新聞傳播立法已經基本完備,也言之成理。
其實,當下人們所談的新聞傳播立法多數並非指上述“實質意義上的”新聞傳播法。人們所說的新聞法,從曆史發展的角度、各國實踐和學界一般共識來說,它屬於公法範疇,是憲法與行政法問題,即如何通過法律的方式來確定新聞傳播機構與政府的關係、新聞傳播活動麵對公權力所享有的權利、對公眾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本文所談的新聞法也是指此含義之下的“形式意義上的”新聞法,也就是當下大家所爭論的新聞法。新聞法是否必要,並非一個沒有基本標準的見仁見智的問題。筆者認為,在一定的價值理念之下,也就是在“明確基本標準”之後,對於這個問題的結論還是明確的。
要重點對待的問題
如果把探討的新聞法明確在公法意義,特別是憲法製度的一部分,那麼我們要知道,如今的時代背景與近代資產階級反抗封建專製、殖民地區反抗殖民統治、後發民主國家抗拒集權所製定的保障新聞自由的法律的時代背景、政治、經濟、文化環境已經有了很大不同。在傳統專製時期,政府與新聞界就是對抗關係。如今,信息流動的便利以及隨之帶來的社會理性程度的提升,一般對於不同意見的寬容程度已經有了極大的提升。
在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也早已銘刻了既屬於全體公民,也屬於專業新聞媒體和從業人員的表達權利。我國的媒體,特別是新聞媒體和政府之間不僅不是對抗關係,而且是一種保護、扶持、要求和自覺遵守要求的關係。因此,現在強調的新聞立法,既不是要與政府作對的立法,也不是純粹為了內容管控的立法,而應該是為了更好地實施憲法條款、整體上增進社會成員福利、更好地培育新聞傳播的專業水準與質量、提升國家軟實力的立法。在此意義上,無論是否有“形式意義上的”新聞法,我們必須統籌考慮以下方麵:
第一,在理念上,不斷深化革新我們的認識
要將我們的宗旨“一切為了人民”之“人民”還原到組成國家這個最大社群的每一個分子,也即每一個具體的人。隻有如此,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政府作為“公仆”服務的對象,以“權利製約權力”,才有切實有形的主體,才會使法律不僅是躺在紙上的東西。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推進國家治理體係改革,從本質上講就是要對國家與個人之手段和目的的關係進行再認識並重新界定。過去僅把普通社會成員作為抽象的人民,作為為國家機器運轉來盡義務的主體。此種觀念之下,政府權力可以無限大,不受約束,可以完全不考慮具體個人的利益、尊嚴和感受。而今後,無論是公權力本身的橫向與縱向劃分,還是整個政府權力與私人權利之間的邊界劃定,都要從有助於人的幸福、安定、生活工作便利、價值感更容易體會到的角度來改革,這是國家治理體係現代化的必然結果。曆史上,周而複始的“官逼民反”,實際上就是官府權力沒有邊界的結果。事實上,一個社會當中,如果具體個體意見有發表的地方,利益受到損害有及時有效的救濟,通過公共討論形成的公共政策基本上有一個公平的目標,那麼這個社會就不會因為積壓太多的怨氣和怒氣,從而積聚太大的破壞量能而導致現行秩序的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