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輿論監督中的法律問題(1 / 2)

輿論監督中的法律問題

前沿報告

作者:周衝

在信息社會與法治社會雙重主題下的當代中國,新聞傳播領域的立法研究、討論甚至法律製定,本身就是依法治國理念在新聞傳播領域的一種自然衍生。國家要依法“治”媒,首先要有法“製”,其中立法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有法可依”。

從媒體角度出發,新聞傳播領域的立法可分為兩個領域,一是對媒體權益的保護,怎樣做才能使媒體不受非法幹預,其往往與公權力的“管理”與“規製”相對;二是對他人權益的保護,怎樣做才不會影響到別人,主要涉及的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新聞侵權或者媒介侵權問題。但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表達自由”都是貫穿其中的主線,即在媒體權益與公眾利益之間找到自由的合理區間。而兩者之間不是彼此分離的獨立區域,它們密切相關而又相互映射,甚至互有重疊,輿論監督就是其中之一。

毋庸贅言,輿論監督在媒體活動中具有獨特的重要地位。媒體雖受公權力的行政規製,但是可以通過新聞報道對其進行監督。它將對私權的保護與對公權的約束串聯在一起,實踐中雖多有糾結之處,但這也正是其價值之所在,即在表達自由框架下媒體對公共權益的一種伸張,應當進行保護。這在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已經有所體現,隻是還缺少更具體的下位法來予以落實,而現在討論的新聞傳播立法,無疑是一次契機。

當然,新聞傳播立法對媒體不僅要有授權,還要限權,因為輿論監督的失範同樣會造成對公民權益乃至公共利益的侵犯。著名傳播法專家徐迅曾經深刻總結了中國新聞侵權糾紛的四次浪潮,輿論監督占據了其中的主要部分。從2008年開始,新聞記者作為一個職業群體又一次站在了風口浪尖之上,大部分案件背後有輿論監督的因素,並且體現出兩個新特點:一是互聯網正逐漸代替傳統媒體成為記者表達訴求的主要渠道,並帶來了我國網絡立法的趨快趨細和理論界的激烈爭辯;二是民事訴訟的救濟方式逐漸被刑事誹謗製裁所代替,尤其是在“誹官”案件中,所涉罪名也趨向多元化,而這些無疑都擠壓了輿論監督報道的生存空間。

在筆者看來,無論是授權還是限權,無論是規製還是規範,我們需要“冷靜”思考輿論監督存在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從具體執行層麵的細節出發,為今後輿論監督環境的培養與改善找到合法性與合理性依據。具體來說,要著重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解決與下位法的衝突問題

對於信息的挖掘和公開,是記者職業屬性的天然體現。輿論監督不等同於惡意舉報,尤其是對公權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法行為的揭露與爆料,內容爆炸性與公共價值兼具,是最好的新聞素材,這符合基本的新聞傳播規律,也是自由價值優先原則的體現。《關於媒體與司法獨立關係的馬德裏準則》就把媒體的自由放在第一位,因為相較於公權濫用等現象,記者的言論即使有失偏頗,其危害性也要小得多。一般來說,隻要未觸及國家秘密等底線,都屬於法律許可的範圍,記者並無隱瞞真相的義務,這是對憲法精神的遵守,其本質是公民言論自由得以保障的體現。更何況,從法律效力層階上看,憲法作為母法的效力顯然要高於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職業倫理規範,公民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隻要不觸及國家秘密等法律底線,實際上並無不妥之處。而在未來的新聞傳播立法中,顯然需要通過明確媒體的采訪權與報道權,以及記者等基本權利屬性等方式,對下位法樹立具有指導意義的限權標準。這對於解決輿論監督的現實問題,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解決法律與倫理道德的界限問題

由於長期缺乏依法“治”媒的經驗,我國在新聞治理領域經常出現道德、法律與職業倫理混用的情況,這也給輿論監督的正常開展造成了許多困惑,比如新聞腐敗。中國有句俗話,叫“正人先正己”,自身有瑕疵,就不能對別人說三道四。這種道德邏輯在輿論監督領域體現得尤甚。一旦記者自身存在法律瑕疵,比如有償新聞或者有償不聞,不管其報道是否情況屬實,其公正性往往就會遭到“一票否決”,所反映的問題也鮮有下文。而在一些被曝光的“抓記者”案件中,這一邏輯儼然已成為被曝光者慣用的“撒手鐧”。

事實上,筆者認為,“正人先正己”在道德上提出固然沒錯,但若延伸到法治領域,則不盡然。尤其對於普通公民而言,我國憲法就明確賦予其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以及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基本權利,除了要求“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外,並沒有附加任何前提條件,也沒有限製、禁止存在違法行為甚至犯罪的公民行使上述權利,簡而言之,就是“正人未必先要正己。”

那麼,新聞記者是否屬於上述範疇呢?

答案是肯定的。首先,盡管在我國仍有大量新聞從業者扮演著黨和人民“耳目”和“喉舌”的角色,但是記者作為一個職業,其與國家工作人員存在法律性質上的根本不同,他們屬於國家權力的“委托方”,即“人民”的範疇,而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受托方”。其次,伴隨新媒體技術的快速發展,以記者為代表的新聞媒體對於消息源和傳播路徑的壟斷已然消失,而“公民記者”的不斷出現,正在助推這些特殊邊界的“消解”。再次,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記者從未享有超出普通公民的特權。所謂的“采訪權”也隻是“公民知情權”的一種現實映照,其保障也多取決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度。從權利、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角度理解,記者本身也不應當承擔類似公權力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那樣接受嚴格監督的特殊義務,相反,出於“限製公權”的要求,反而應該得到更多的寬容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