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對新聞傳播權利的含義達成共識(1 / 2)

對新聞傳播權利的含義達成共識

前沿報告

作者:路鵑

未來我國在新聞傳播法律製定過程中,必須對新聞傳播權利的含義達成共識,對其底線保障作出規定。

如今,新聞傳播活動的種種亂象和困境,需要從立法上予以呼應。包括新聞法在內的傳媒管理體製的構建和完善,是我國深化改革、市場經濟發展的大勢所趨。未來我國在新聞傳播法律製定過程中,必須對新聞傳播權利的含義達成共識,對其底線保障作出規定。

使新聞工作者的權利具體化

新聞傳播法是行業法,行業立法是在保證該行業利益的同時對該行業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義務作出規製,以協調該行業和其他社會利益集團的關係。它不是由新聞從業者自身製定的“自律行規”,而是由代表人民利益的立法者製定出來對行業進行“他律”。對新聞行業來說,保障其權利義務關係有序運轉的前提之一就是言論自由,因此必須對其進行中國國情下的再闡釋。新中國成立後,言論自由在憲法中得到了法律和邏輯上的肯定。新聞傳播法要真正使憲法中關於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的條款得到具體落實,使新聞工作者的權利包括采訪權、報道權、評論權、監督權與人身權等具體化,既接軌國際的通約性規定,又反映中國社會發展的特殊要求。

新聞工作者作為普通公民,他們享有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相應權利。除此之外,新聞傳播法必須規定和保障新聞工作者在履行其職務時所享有的具體權利,否則,就很難保障新聞工作者正常開展新聞活動,①比如采訪權、報道權、傳播權、批評權等應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予以保障。政府隻有在為了保護國家的獨立和安全、維護人民的自由和權利、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道德時,才能依據法律對傳播權利做必要的限製。有鑒於政府會利用其權力限製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美國憲法(憲法第一修正案)以剝奪政府擁有這種權力的方式來對上述自由進行保障。兩百多年來,美國並非沒有出現過試圖限製言論、出版自由的立法(如第二任總統亞當斯簽署的“外僑和煽動叛亂法”,以及戰爭時期的若幹法律),但其絕大部分涉及新聞、出版業的立法是為言論、出版自由提供保障,或是為言論、出版的公平競爭和發展定出若幹法規。另外,公民是否擁有對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監督權利,是衡量一個國家政治民主提高程度的試金石。而就新聞工作者相對於普通群眾享有的新聞批評權來說,不僅是作為一種權利,而且是作為一種工作職能和報道方式。因此,法律應當為批評性新聞報道提供有效的保障。②

輿論監督就其實質來說,既是新聞媒體履行其職責時所享有的一種權利,也是人民群眾參加國家政治生活、創造社會生活的權利。全麵地、完整地理解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的含義,是確定輿論監督的法律地位、完善監督機製的基本前提。輿論監督涉及對現存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活動進行批評監督,其監督對象是一切權力,既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公權力組織,也涉及從事公共事務、公共服務的公民和法人。對公權力的批評,即使有時報道有誤、評論不當,隻要不是故意造謠、誹謗,都不應當受到法律追究。而公民個人確屬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隱私,也不宜作為輿論監督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