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傳播格局催生新聞傳播立法
前沿報告
作者:滕朋
互聯網對於社會生活的滲透日益強烈,媒體治理與社會治理的交集日益擴大,媒體治理無法回避國家進行社會治理的基本思路,依法治理、依法執政及權力公開、權力透明都應該體現在媒體治理的立法設計中。
新媒體的發展不僅改變了以傳統媒體為主體的傳播格局,同時對新聞傳播管理提出了新的課題。以報紙為代表的主流新聞媒體是黨的耳目喉舌,新聞媒體與意識形態、宣傳導向、輿論引導之間的緊密聯係使得黨和政府曆來對媒體治理十分重視。
盡管最近幾年內,伴隨文化體製改革的深入,部分媒體屬性已經從事業變成企業,媒體產業的部分領域也允許民營資本、國外資本進入,但“四個不變”仍舊是媒體改革也是政府媒體管理的前提。國家對於新聞媒體以及新聞從業者的管理和約束仍舊遵循傳統路徑,主要訴諸行政規範,其中宣傳紀律是最常見的形式。
但互聯網對於中國傳播格局的影響是全麵性的,顯性的變化在於多元傳播格局的形成,傳統的以政府—媒體為核心的行政管理路徑愈加顯示出不適應的一麵。
多元傳播格局中法律的缺位
互聯網影響新聞傳播領域首先在於促進傳播主體的多元化。綜觀當今最有影響的網絡媒體,多是市場化的具有獨立法人的商業媒體,社會資本甚至國外資本都參與其中。新型的網絡媒體不再如傳統媒體必須具有主辦單位,和政府相關管理部門之間不再具有行政隸屬關係。依托互聯網平台出現的自媒體,使得傳播主體更趨分散和多元,公民個人、一般企業組織都可能充當傳播主體。某些公民個人的微博、微信及依托互聯網平台製作傳播的內容的傳播效力實際上已經超越了組織化傳播的傳統媒體,在引發社會關注甚至是推動社會輿論方麵的作用不容忽視。
傳統的媒體治理思路更多是依托主管、主辦的隸屬關係,通過政府—媒體之間的信息傳導來完成對媒體的管理。多元傳播主體的出現使得政府和企業傳播、政府和公民傳播之間的調適反而成為媒體管理的主要部分。
即便是傳統媒體也麵臨同樣的問題。文化體製改革深入推進,新聞媒體同樣麵臨轉企改製。新聞媒體變成企業之後,如果要激發文化企業的活力、推動文化產業快速發展,就必須深化媒體市場改革;如果要媒體更為有效地宣傳核心價值觀,就必須對輿論進行引導和規範。然而,問題或者困難在於兩方麵的效能實現都必須藉由同樣一個新聞產品實現,這就要求政府的管理和規範必然是公開的、明確的、穩固的、能夠和市場的需求形成交集的,這同樣隻能借助新聞傳播立法來解決。
如今,信息傳播尤其是輿論傳播的路徑也和傳統媒體主導的傳播格局不同,突出表現為輿論的社會性和公開化。這同樣要求社會輿論管理的公開化與透明化,中止、禁止、限製信息的傳播需要依法公開管理。觀察當前的網絡信息治理現實,“社會影響壞”“群眾反響大”“不利於營造良好社會環境”等表述每每作為處罰依據出現,行政、執法的隨意性與中央確立的依法治國的方略明顯相悖。從法律上講,“證據為正義之基礎”,證據公開是信息公開的重點,互聯網輿論管理尤其應該如此,畢竟從技術角度而言,互聯網傳播是可以測量的。
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中就包含“推進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其中“主要違法事實和處罰種類、依據、結果等”就包含在公開範圍之內。特別是地方政府、基層政府的輿論治理中推進證據與依據的公開化與透明化勢在必行,依法進行媒體管理是應對更複雜、更微妙傳播局麵的必由之路。
依托組織內部的行政關係來管理社會化的傳播格局,勢必日益呈現其短板。自媒體的普及使得公共傳播和私人傳播之間界限模糊。傳統媒體的傳播路徑通常為一對眾,追究傳播過錯往往更多指向傳播者,信息由誰發出是關鍵。互聯網的傳播邏輯則不同。自媒體之間的轉載、轉發功能使得傳播效果往往是集體而為,是群體傳播的產物,信息的發出者很可能對於信息傳播的走向或者效果並無掌控。比如在謠言治理中,轉發作為謠言傳播影響的依據就曾備受質疑,其原因就在於謠言從傳播者發出,信息呈現的更多是被傳播的狀態,很難判定傳播者是否主觀惡意。社會化媒體連接了私人傳播和公共傳播,對於傳播者而言,麵向公共傳播與麵向私人的社交傳播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是不能等同的,明晰這種界限是媒體治理合法、有效的前提。在互聯網形成的多元傳播格局中,缺乏對於傳播者屬性、傳播規律合理合法的界定,媒體治理的過程必然會伴隨著質疑,其權威性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