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傳播立法的國外國內視角
前沿報告
作者:彭桂兵
討論中國目前的新聞傳播領域立法,不能光以英美國家為藍本,還要打開視域,以更廣泛的國家特別是和我國處同一法係的國家為參照。
習近平總書記上任後不久,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我們要以憲法為最高法律規範,繼續完善以憲法為統帥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把國家各項事業和各項工作納入法製軌道。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也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原署長、全國人大教科文衛主任委員柳斌傑兩次透露,人大正研究新聞傳播立法,本屆人大內有望提交審議。一次是十八屆四中全會剛開過不久,他告訴媒體記者,依法治國,新聞傳播也要有法治思維,走向法治軌道。否則,底線不清、邊界不明,媒體不好把握。另一次就是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柳斌傑表示,今後凡是屬於公共新聞傳播範疇的,包括互聯網新聞服務等,都將納入到新聞傳播法管理中來,不過自媒體這一傳播形式暫不會納入。
對於新聞傳播領域立法,社會並未就此達成共識。支持者會說,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憲法規範中的核心內容,如何通過法律保障憲法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一條中的公民言論出版自由,在我國的立法體係中,目前還是一項亟待完成的任務。既然最高領導人宣示我國各項事務都要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由於新聞傳播領域也是一項重要的關係公共利益的領域,理所應當納入到法治的軌道中。否則,在新聞傳播領域難以落實憲法的原則與精神,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與媒體的表達自由也就很難得到法律保障。
反對者會說,我國新聞傳播領域缺乏的不是相關的法律法規,而是執行這些法律法規的效力。像《出版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這些行政法規,再加上與《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聯動,完全可以使新聞傳播領域的活動做到有法可依,再製定新聞法或新聞傳播法之類的,實屬多餘。筆者無意於卷入以上爭議,但想從兩個方麵來討論目前我國製定新聞法或新聞傳播法的相關問題。
以更廣闊的視野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
柳斌傑說,意識形態的政治立場問題和學術傳播領域的問題要有所區別,學術傳播領域裏仍要研究別人的文化、學術等。柳先生說得很對,通過研究他國的立法經驗並從中吸納教訓,可以審視我國新聞傳播領域的立法乃至法律製度狀況。一談到借鑒國外經驗,我們經常會談到美國、英國。英美的確有諸多成熟的經驗可資借鑒,但英美屬於海洋法係國家,一是它們沒有涵蓋新聞傳播某一領域或者全部領域的專門立法;二是它們有漫長的憲政傳統,與我國社會主義的法製體係有著較大的差異。因此,如果以這兩個國家為例,就顯得國際視野不夠開闊。
筆者的博士論文以歐洲的大陸法係四十一個國家為例,這些國家分別為:俄羅斯、德國、法國、意大利、烏克蘭、白俄羅斯、西班牙、冰島、葡萄牙、波蘭、保加利亞、希臘、羅馬尼亞、丹麥、瑞士、挪威、瑞典、芬蘭、荷蘭、比利時、馬其頓、阿爾巴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愛沙尼亞、黑山、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塞爾維亞、波黑、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摩爾多瓦、奧地利、列支敦士登、盧森堡、摩納哥、馬耳他、聖馬力諾、梵蒂岡。筆者在論文中梳理了這些國家的新聞乃至傳播立法的曆史,發現現今幾乎所有的這些國家都針對新聞傳播領域製定了相關的法律。有的是針對所有媒體類型(包括互聯網)的立法,如奧地利的《媒體法》;有的是以憲法為框架旨在落實憲法所保障的媒體言論自由的新聞法或出版法,如葡萄牙、西班牙在走向民主轉型前後頒布的《新聞法》、《出版法》,至今通過數次修改仍然有效。筆者印象最深刻的是,波蘭在1984年製定的社會主義時期的《新聞法》,在民主轉型後至今仍在波蘭法院適用。當然,上麵所列舉的這些國家,除了製定針對所有傳統媒體領域的法律以外,也製定了針對新聞傳播某一領域的法律,例如葡萄牙、西班牙等多數國家,也製定了《廣播電視法》,或者把廣播與電視分開立法。
以上之論,意在揭示,討論中國目前的新聞傳播領域立法,不能光以英美國家為藍本,還要打開視域,以更廣泛的國家特別是和我國處同一法係的國家為參照。
落實憲法中的公民權利與義務部分
依憲治國是本屆領導人十分重視的課題,基本任務之一,就是以憲法為統率,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使國家的各項事業與工作都納入這個體係中,以法律的手段管理這些事業與工作,從而推動我國法治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憲法的實施,核心部分就是如何通過製定法律落實憲法中的公民權利與義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