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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新聞敲詐需內外合力

前沿報告

作者:殷莉 馮帆

行業不正之風是媒體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所致

新聞界的行業不正之風,類型越來越多,比如新聞廣告、有償新聞、有償不聞、新聞敲詐等。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行動一直沒有斷過,從1985年至今30年的時間裏,中宣部、中國記協以及新聞出版總署等主管部門三令五申,出台了一係列文件、法規予以治理。這些文件法規製定的條文雖然未必全麵,卻也詳細具體。新聞界確實存在從業人員工作作風問題,但行業不正之風是媒體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所致。

新聞敲詐指媒體從業人員借輿論監督之名,行主動索取或變相接受被監督方的財物之實。新聞敲詐者可以是媒體和媒體從業人員,也可以是非媒體從業人員。不過媒體和媒體從業人員的新聞敲詐危害更大。如:2003年湖北省黃崗市《鄂東晚報》社內部達成過以曝光當事方醜聞的方式強拉廣告的默契,上下通力配合,形成了一條“報社領導→記者→受要挾單位”的“媒體腐敗食物鏈”。《農民日報》社陝西記者站原站長江彥博自2005年11月負責記者站工作後,先後多次授意並縱容陝西記者站以刊發負麵報道為名,要挾相關單位支付所謂“宣傳費用”,其間分別向某縣等12家單位索取65.6萬元。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為追求經濟利益,媒體多對記者編輯拉廣告持支持或者默許態度。此外,因新聞敲詐被發現後往往由當事人負全責,媒體即使有收益也可堅稱自己不知情,因此,對於借輿論監督之名拉廣告之類的行為大多睜一隻眼閉一隻眼。2014年曝光的21世紀報係旗下報紙和網站(《21世紀經濟報道》、21世紀網、《理財周報》)的新聞敲詐即為典型的案例。

內外合力標本兼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嚴格執行關於行業不正之風的各項規定,對於有軟文專版的媒體而言意味著自斷財路。在沒有外部懲罰機製的情況下,媒體組織的自查自糾類似病人給自己做手術,下不去手是必然。隻有內外合力才能實現標本兼治,恢複行業肌體的健康。

在內部約束方麵,媒體要明確新聞報道的社會屬性,而非將其作為牟利的工具。媒體從業者特別是媒體管理者應提高自己的職業素養,克服各種消極思想和意識的侵襲,行使好自己手中的權利,進而參與到社會進步的過程當中,而非利用媒體為自身謀取不正當利益。

對媒體與媒體從業人員的外在約束力較之前者更為重要。法律是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強調的是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加強法治建設,既有利於加強媒體和媒體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也可以使濫用權利者受到懲罰。

新聞法規可以明確地規定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規範及活動範圍,並同時對各種越位行為作出相應的禁止和處罰。由國家權力機關通過強製力進行管理和監控,可以使媒體及其從業人員的各種活動處於司法機關的監督之下。這種不同於以往媒體內部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的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製新聞敲詐等行業亂象。

客觀地說,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最近幾年網絡媒體成為生活必需品之後,與以前相比,媒體介入社會生活的範圍大多了,報道麵廣多了,報道有深度多了,不過這不是法律賦予的,是現實生活中社會變革必然出現的現象,我們需要通過立法對這種良性變化加以保障。此外,新聞媒體也有很多醜陋的方麵,如新聞廣告、有償新聞、有償不聞、新聞敲詐,媒體與其他掌握資本或權力的人互相勾結,投桃報李等。實踐已經證明,這些問題不是建立職業道德規範,通過自律可以解決的,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製約。隻有在法律和職業道德雙重規範下,濫用新聞報道權利的現象才有望消除。

由於我國是有成文法傳統的國家,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引用成文的法律、法令的條文,這一點區別於以過往判例作為判案標準的英美等國家。所以,雖然長期以來新聞敲詐等案例頻發,卻沒有可供考量引用的法律條文作為判案依據。要切實杜絕媒體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濫用權利的問題,就必須製定專門的、係統的新聞傳播法對其加以鉗製。

當然,新聞傳播立法必然涉及新聞體製問題,要回答新聞傳播是公權力還是私權利等問題。新聞傳播法的創製,還有賴於社會各界的努力。

(殷莉:天津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博士;馮帆:天津師範大學津沽學院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