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采訪合同的基本原則
新聞觀察
作者:喬新生
今年全國政協會議期間,一條新華社記者采訪政協委員的新聞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這名政協委員是著名影視明星,記者采訪完之後,主動要求這位政協委員為自己修改稿件。
部分新聞工作者認為,這樣做是典型的喪失職業操守,是一種非常不專業的表現。記者應當對自己的作品負責,怎麼能讓采訪對象審核把關呢?如果這樣,記者豈不成了采訪對象的傳聲筒?但是,也有新聞工作者認為,記者主動將自己采寫的稿件交給采訪對象審查,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這樣做不僅可以做到準確無誤,而且更重要的是,可以和采訪對象建立良好的信任關係,從而使今後的采訪報道得到其支持。
部分學者認為,記者是否應該讓自己的采訪對象審查稿件,完全是相互約定的問題,如果事先有承諾,那麼,記者就應該履行自己的承諾,主動向采訪對象提供有關稿件。當然,也有一些學者認為,記者可以將關於采訪對象的部分交給采訪對象審查,但不應該將完整的新聞稿件都交給采訪對象,因為那樣做有可能會導致真實客觀的新聞報道變成不必要的審查糾紛。
筆者認為,新聞采訪是一種合同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應該是明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權利和義務,但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以及新聞采訪報道的執業準則。透過這些事件可以看出,我國新聞工作者沒有全麵樹立新聞采訪合同的意識,部分新聞工作者在批評新華社記者采訪報道行為的時候,似乎不了解新聞采訪報道的合同性質,認為新聞采訪報道是一種單方麵的行為而不是一種合同行為,因此,記者在采訪報道過程中必須自己對稿件負責而不應該征求采訪對象的意見。
從法律性質上來看,由於采訪是典型的合同關係,因此,記者不僅要事先征得對方同意而且必須按照雙方的約定將撰寫的稿件交給對方審查,因為隻有這樣,才能徹底履行合同的義務,也隻有這樣才能實現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可以設想,如果記者在采訪報道的過程中,沒有主動征求采訪對象的意見,撰寫的稿件也沒有經過采訪對象認可,而隻是把采訪對象作為一個幌子,打著新聞采訪報道的旗號自說自話,那麼,這樣的新聞采訪報道不會真實客觀。
采訪報道既然是一種合同,而不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那麼,記者在采訪報道的過程中必須遵守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第一,必須事先向采訪對象發出要約,隻有當采訪對象同意接受采訪的時候才能進行采訪報道,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在未經對方許可的情況下采取非法的手段獲取信息。
部分記者采取偷拍或者暗中訪問的方式獲取信息,這樣的信息在未經新聞事件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都屬於非法信息,不能作為新聞報道的材料使用。即使采用偷拍或者暗中采訪的方式獲取信息,也應該在事後征得新聞事件當事人同意,因為隻有這樣,才不會損害新聞事件當事人的基本利益。當然,在有些情況下新聞事件當事人並不願意接受采訪,如果記者將自己采訪獲得的信息交給新聞事件當事人,那麼,新聞事件當事人很可能會采取徹底刪除或者屏蔽的方式加以處理,這對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極為不利。正因為如此,各國逐漸完善了新聞采訪的要約製度,對於公眾人物可以采取不經許可采訪的方式。因為這樣做可以最大程度地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公眾人物可以通過正常的途徑或者管道澄清事實真相,從而實現信息的平衡。換句話說,在新聞采訪合同的要約階段,堅持公開要約基本原則,但是,對公眾人物可以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