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最大罰單下的“漏網之魚”
新聞觀察
作者:戴先任
3月9日,上海市工商局披露,因構成虛假廣告,佳潔士雙效炫白牙膏被處罰603萬元,這也是我國目前針對虛假違法廣告的最大罰單。(新華網,3月9日)
這一由台灣藝人小S(徐熙娣)作為代言人的廣告,近些年在電視及一些媒體上出現頻率相當高。但經過上海市工商局調查,廣告畫麵中突出顯示的美白效果是後期通過電腦修圖軟件過度處理生成的,並非牙膏的實際使用效果。筆者認為,在被罰以603萬元後,“佳潔士雙效炫白牙膏”這一名稱也要改掉,這一品牌名稱其實就是在進行虛假違法廣告宣傳。
雖然對佳潔士雙效炫白牙膏開出了史上最大罰單,但作為代言人的小S卻並沒有受到牽連,沒為此承擔任何責任。其實,在去年3月15日正式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就首次明確,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從2014年底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來看,明星等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據此來看,小S完全應該像自己所代言的商家一樣受罰。不僅如此,根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虛假廣告坑害消費者時,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將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幫佳潔士雙效炫白牙膏發布這些廣告的平台,都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那些發布過佳潔士雙效炫白牙膏虛假廣告的各大電視台等媒體都應該為此擔責。
對佳潔士雙效炫白牙膏開出史上最大罰單,彰顯了相關部門打擊虛假廣告的決心,但打擊虛假廣告就要徹底,“主謀”需要嚴懲,“幫凶”也不能放過。
加大對虛假廣告的打擊力度,不僅要對涉嫌虛假宣傳的企業嚴罰,還要對廣告代言人、廣告發布者予以懲罰,這體現的是權責對等,也隻有這樣,才能真正遏製住各方“合夥”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衝動,徹底切斷虛假廣告宣傳的利益鏈,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