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強調醫療機構是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肯定了醫療事故的主要責任性質是替代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醫療事故主體為“醫務人員”,《條例》規定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一變化的意義在於,確認醫療事故責任的基本性質是替代責任(也稱為轉承責任),而不是一般侵權責任。凡是醫務人員受聘於醫療機構,在執行職務的時候過失造成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應當是其所在的醫療機構,而不是醫務人員個人。構成醫療事故,患者應直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而不是向醫務人員請求。隻有個體行醫的醫生造成醫療事故,才不是這種替代責任。
11.構成醫療事故所具備的要件是什麼?
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1)造成醫療事故的主體(行為人)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這裏所說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這裏所說的“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如醫師和護士等,他們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醫療事故”必須發生在醫療機構的醫療活動中,這指明了醫療事故發生的場所和活動範圍,即是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或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其合法的醫療活動中發生的事件。
(2)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要有過失。
(3)行為人必須有違反醫療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常規的行為。
“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常規而發生的事件。章 行政法規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獻血法》、《職業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血液製品管理條例》、《醫療管理條例》等。衛生部門以及相關部門還製定了一大批部門規章 常規。章 規章 最直接的是有關部門關於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管理的規章 常規。它們是指導具體的操作的,凡是違反了,必定要出事情。在判斷是否屬於醫療事故時,這是最好的判斷標準。
(4)必須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5)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要有因果關係。
這是判定是否是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麵。雖然存在過失行為,但是並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後果,這種情況不應該被視為醫療事故;而雖然存在損害後果,但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並沒有過失行為,也不能判定為醫療事故。這種因果關係的判定,還關係到追究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責任,確定對患者的具體賠償數額等問題。在《條例》起草過程中,為了保護醫患雙方的權益,在研究確定“醫療事故”的概念時,將醫務人員是否有“過失行為”以及該過失行為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有無因果關係,即在損害後果中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作為一個必備條件加以考慮。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有多大的關係,這也是公正處理醫療事故的關鍵。
12.常見的醫療事故有哪些?
常見的醫療事故包括以下幾類:
(1)與管理有關的醫療事故。例如:對危重患者片麵強調製度、手續、條件,借故推諉和拒收,以致喪失搶救時機,或不負責任地將危重患者轉院、轉科,造成不良後果。擅離職守,貽誤診療搶救時機,造成不良後果。不執行衛生法規、醫院管理製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明知故犯,查對不嚴,交接班不準時,或不遵醫囑,護理不當,造成不良後果。醫院領導、後勤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在自己職責範圍內,不積極領導、組織、配合醫療護理工作,造成不良後果。
(2)與手術有關的醫療事故。例如:在全身麻醉過程中麻醉藥濃度過量,使用麻醉劑技術上的錯誤以及誘導期中嘔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呼吸衰竭等造成的醫療事故。在局部麻醉過程中,將過量麻醉藥誤注入靜脈、誤用高濃度的藥物貯存溶液等造成的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