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19.哪些情況屬於一級醫療事故?
一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包括下列情況:
(1)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2)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植物人狀態;極重度智能障礙;臨床判定不能恢複的昏迷;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複,靠呼吸機維持;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複。
20.哪些情況屬於二級醫療事故?
二級醫療事故係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1)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雙側有功能腎髒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複;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2)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度智能障礙;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一眼球結構損傷,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麵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肺功能持續重度損害;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級;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伴有不能控製的嚴重心律失常;食管閉鎖,攝食依賴造瘺;肝缺損3/4,並有肝功能重度損害;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全胰缺失;小腸缺損大於3/4,普通膳食不能維持營養;腎功能部分損害;兩側睾丸、副睾丸缺損;陰莖缺損或性功能嚴重障礙;雙側卵巢缺失;未育婦女子宮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損;四肢癱,肌力Ⅲ級(三級)或截癱、偏癱,肌力Ⅲ級以下,臨床判定不能恢複;雙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肩、肘、髖、膝關節中有四個以上(含四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型)。
(3)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麵部重度毀容;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麵部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雙側甲狀旁腺全缺失;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級;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伴有不能控製的嚴重心律失常;全胃缺失;肝缺損2/3,並肝功能重度損害;一側有功能腎缺失或腎功能完全喪失,對側腎功能不全代償;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膀胱全缺失;兩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複;雙上肢肌力Ⅳ級(四級),雙下肢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複;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一側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雙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無法矯正;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行關節置換;一下肢膝上缺失,無法裝配假肢;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Ⅱ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