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性錯誤造成的醫療事故。其主要是由於醫務人員的醫學基礎知識差,醫療技術水平低造成的。主要表現為胡亂用藥,不懂藥理和藥性。

(2)劑量上的過失造成的醫療事故。用藥劑量上的過失,包括用藥劑量不夠,不能達到醫療效果,使患者發生不良後果及用藥劑量過大,用藥時間過久,使患者發生藥物毒性反應、中毒死亡或發生其他不良後果。用藥劑量過大常見於小兒科用藥,兒童患者的用藥是根據體重按比例用藥的,而有的醫師嫌麻煩,采用估計用藥,或盲目將成人劑量用於兒童。不按規則用藥,使用某種有毒或有副作用的藥物時間過久,造成不良後果。如長期使用鏈黴素引起的中毒性神經性耳聾;長期使用慶大黴素、卡那黴素引起的腎功能的障礙,造成血尿;長期使用呋喃西林類藥物導致的末梢神經炎;強心藥物使用過量引起的中毒症狀及心跳驟停等。不按規定用藥,用藥劑量過小,不能達到治療效果,延誤病情,造成不良後果。如心力衰竭病人,不給飽和量用藥,不能糾正心力衰竭,延誤治療時機造成不良後果的也時有發生。激素類藥物的使用,特別是已經長期使用者,想停用該藥時,不要驟然停藥,要逐漸減少用藥劑量,直到終止。

(3)錯用藥物造成的醫療事故。錯用藥物是將藥物外形相似而性狀和作用截然不同的兩種藥物錯用所致。最常見的原因是藥物錯放位置,自信不會出錯而不加核對地應用。錯用藥物的事故一旦發生,大多造成患者死亡或終身殘疾的嚴重後果。

誤用藥即錯誤地將毒藥、毒品及非藥物品當作治療用藥,給患者口服或注射到患者體內,常發生惡性醫療事故。

(4)藥物過敏造成的醫療事故。例如,藥物過敏性休克[機體對某種抗原性物質(藥物、血清、食物等),通過免疫機製短時間內引起嚴重的全身反應伴有休克症狀出現者,稱為過敏性休克]。

(5)使用過期失效藥品造成的醫療事故。使用過期失效的藥品,多數是醫療方麵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造成的。藥品有效期的計算是從藥品出廠日期批號的下一個月一日算起。

16.什麼是醫療意外和並發症?

醫療意外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無法抗拒的原因,導致患者出現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利後果的情況。醫療意外的發生,並不是醫務人員的醫務過失所致,而是病員自身體質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突然發生的,這種醫療意外的發生,不是醫務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所能預見和避免的。

並發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患者發生了現代醫學科學技術能夠預見但卻不能避免和防範的不良後果,而這種不良後果的發生與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醫療過失無直接的因果關係。

17.《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為什麼不再將醫療事故劃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沒有將醫療事故劃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是在總結《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踐基礎上加以改變的,主要是考慮以下幾個因素:一是醫療事故處理的核心是賠償,而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賠償是以損害結果來計算的;二是難以指定客觀準確的判斷標準,在實際工作中不好掌握;三是醫療事故往往一因多果,其損害後果經常是由病情、責任程度、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等原因綜合引起;四是醫患雙方往往對醫療事故的定性存在爭議,影響醫療事故的及時解決。但是,《條例》在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鑒定結論中應當包括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這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由於醫務人員不負責任而導致的醫療事故提供了依據。這種規定與《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是不矛盾的。

18.醫療事故如何分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