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5)實施職權範圍內的處罰;
(6)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36.什麼是病曆?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製定的《醫療機構病曆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病曆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曆和住院病曆。
37.為什麼要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曆?
病曆作為患者病情和病史的記載體具有治療和證據兩個方麵的功能。從治療的角度來看,醫師通過病例了解患者的病情發展、變化過程;轉診時,是新接診醫師了解患者病情的依據之一,病曆對患者病情和已采取的治療措施及療效的客觀記載也是醫師選擇治療方案的依據之一。從處理醫患糾紛實務的角度來看,病曆具有證據功能。病曆的客觀記載是認定醫方有無過失的重要證據。所以,在醫療過程中,要規範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曆。
38.怎樣書寫病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曆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曆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注明。”
病曆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病曆書寫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病曆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2)住院病曆書寫應當使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門(急)診病曆和需複寫的資料可以使用藍色或黑色油水的圓珠筆。
(3)病曆書寫應當使用中文和醫學術語。通用的外文縮寫和無正式中文譯名的症狀、體征、疾病名稱等可以使用外文。
(4)病曆書寫應當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5)病曆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並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曆,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
(6)進修醫務人員應當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根據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認定後書寫病曆。
(7)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曆的責任。修改時,應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並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
(8)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曆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個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注明。
(9)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麵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係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係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並及時記錄。患者無近親屬的或者患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係人簽署同意書。
39.門(急)病曆檔案的保存期限是多長?
門(急)診病曆檔案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
40.哪些人申請複印或複製病曆資料醫療機構應當受理?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製定的《醫療機構病曆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和機構申請複印或者複製病曆資料,醫療機構應當受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1.申請人申請複印或複製病曆資料應當提供哪些證明資料?
申請人應當按照下列不同情況提供證明資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複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2.複印或者複製病曆資料應當如何進行?
複印或者複製病曆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曆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曆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並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複印或者複製。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曆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43.申請人複印或複製病曆資料如何收費?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複印或者複製病曆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44.什麼是防範醫療事故的預案?
醫療機構有責任預防醫療事故發生。在日常工作中,醫療機構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事故的發生,做到以事前防範為主,防患於未然。要做到有效防範醫療事故,除了設立醫療質量監控部門或人員,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提高醫務人員技術水平、改善服務態度外,還應製定切實可行的防範醫療事故預案。醫療事故預案是在醫療事故出現之前製定的一係列應急反應程序,明確應急機製中各成員部門及其人員的組成、具體職責、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間的協調關係。預案在其針對的情況出現時啟動。
醫療機構製定的防範醫療事故預案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機製,明確組織結構和人員職責。在防範醫療事故預案中要明確領導機構和承擔具體工作的相關部門,對每一個部門要分別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範圍,針對容易引起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質量、醫療技術水平、服務態度等因素製定各項預防措施,如在醫療機構負責人的領導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負責醫療質量的日常監督管理,科技教育部門負責醫務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黨、團組織負責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工作,各部門各司其職,同時又互相協調、互相配合,共同承擔防範醫療事故發生的工作職責。將防範醫療事故工作情況納入醫療機構目標管理,常抓不懈。對手術質量、門診質量和易發生醫療事故的科室進行重點管理,建立醫療質量考核評價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