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1)(1 / 2)

57.如何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根據《條例》第二十一條及衛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

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由此可知,患者不能在首次鑒定與再次鑒定之間自由選擇,隻能按法定的程序先申請首次鑒定,若對首次鑒定不服,可在法定的時間內申請再次鑒定。

58.醫療事故中的患方想申請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醫方不同意時,該如何處理?

根據《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啟動程序有兩種:一種是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鑒定;另一種是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如果僅患方一方當事人向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另一方當事人拒絕提供與鑒定有關的病案資料、實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鑒定,因醫學會屬於學術性社會團體,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此時勢必陷入無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鑒定工作無法進行。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患方可以要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條例》規定進行審查,予以受理並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在規定時間內,將有關材料移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實際上是按前述第一種方式啟動鑒定程序。另外,患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通過委托或組織鑒定,經審理作出裁決處理爭議。

59.如何建立醫療事故鑒定專家庫?

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根據《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專家庫應當依據學科專業組名錄設置學科專業組;醫學會可以根據本地區醫療工作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質,對本專家庫學科專業組予以適當增減和調整。

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可以成為專家庫候選人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符合前述、項規定條件並具備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根據《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同級的醫藥衛生專業學會應當按照醫學會要求,推薦專家庫成員候選人;符合條件的個人經所在單位同意後也可以直接向組建專家庫的醫學會申請。醫學會對專家庫成員候選人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聘任,並發給中華醫學會統一格式的聘書。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

《辦法》第八條規定專家庫成員聘用期為4年,並且規定在聘用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專家庫成員所在單位及時報告醫學會,醫學會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變更受聘單位或被解聘的;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刑事處罰的;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還規定聘用期滿需繼續聘用的,由醫學會重新審核、聘用。

60.如何組成醫療事故專家鑒定組?

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及《辦法》第五章 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單位告知雙方當事人,並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指定的時間、地點。隨機抽取結束後,醫學會應當當場向雙方當事人公布所抽取的專家鑒定組成員和候補成員的編號並記錄在案。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谘詢。專家鑒定組成員確定後,在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由醫學會對封存的病曆資料啟封。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鑒定材料,保護患者的隱私,保守有關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