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專家鑒定組討論鑒定。此前的程序實際上都是在為此做準備,章 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總之,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作出鑒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結合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一般而言,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醫學會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的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鑒定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6)鑒定結論的通知。鑒定結論一經形成,應據此作成醫療技術鑒定書,其文稿由專家組組長簽發,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醫學會應及時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送達移交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取的鑒定材料中的病曆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並保留有關複印件。
65.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有無時間限製?
《條例》及《辦法》中均沒有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時效,原則上認為隻要醫患雙方對醫療事件性質的認定有分歧,在任何時間都可以提出鑒定申請。因此,在實踐中常常出現患者對幾年甚至十幾年前的醫療行為提出鑒定申請的現象。患者在取得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後,以才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如果沒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訴訟時效往往已過。顯然,這種狀況不利於醫療糾紛的及時解決,也違背了民事訴訟時效製度的基本精神。因此衛生部2000年1月24日下發了《關於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期限的批複》對此予以明確,初步確立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時效製度。
但是現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時效製度存在如下問題:
(1)未明確申請時效的法律性質及其與訴訟時效的關係。根據《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行政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目前還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醫療損害賠償訴訟的前提程序。按照民事法律原理,鑒定結論本質上是證據的一種。因此,鑒定申請時效與訴訟時效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而《關於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期限的批複》沒有也無權就申請時效性質及其與訴訟時效的關係作出規定,因而必然在實踐中會出現衝突和不協調的情況,從而影響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