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4)(2 / 3)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在性質、範圍、作用、程序等方麵有著根本的區別。因此,醫療事故鑒定不能成為人民法院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前提條件和前置程序。

(2)醫療事故罪鑒定。

醫療事故罪鑒定,是指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出現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結果而立案偵查的醫療糾紛案件,委托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分析、評定和判斷,從而為案件起訴提供科學依據進行的一項科學偵查活動。

刑事偵查、檢察過程中,涉嫌醫療事故罪的醫務人員,屬於刑事被告的地位,鑒定的決定權、委托權和組織監督權均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行使。由此可知,醫療事故罪鑒定是在法律地位不同的主體之間進行的科學鑒定活動。其實質是刑事偵查鑒定。如被告人對刑事偵查鑒定有異議,可在案件訴訟的法庭舉證、質證的審理階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司法鑒定。

醫療事故罪的概念與醫療行政法規中的醫療事故概念有本質區別。後者是以“過失學說”為基礎的狹義概念。而前者依據《刑法》是指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章 拒治,甚至擅自做無指證和有禁忌症的手術和檢查;為追求經濟效益,給患者開大量重複藥物導致藥源性損害;偽造化驗結果,將健康人診斷為患者,進行欺騙治療導致醫源性損害;欺騙或隱瞞真相,給患者進行實驗性治療、檢查,導致醫療損害等。

醫療事故罪鑒定與醫療過錯鑒定一樣,對鑒定主體的法律要件也有明確的要求。在醫療事故罪“嚴重損害就診人的身體健康”的判斷標準上,目前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現實中存在直接套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狀況。但鑒於醫療事故鑒定性質、範圍、標準等不同,不應簡單套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學者建議將“嚴重損害就診人的身體健康”的判斷標準與《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醫療過錯參與度結合起來。

75.如何認識醫學鑒定與非醫學鑒定?

按照鑒定醫患糾紛中專門性問題所運用的專業知識不同,醫患糾紛處理中的鑒定可分為醫學鑒定與非醫學鑒定。

醫學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醫學專業知識,對醫患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有關醫學科學問題所作的鑒定。醫學鑒定包括了有關醫學問題的法醫鑒定,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鑒定等。非醫學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醫學以外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對醫患雙方爭議的非醫學專門性問題所作的鑒定。非醫學鑒定在醫患糾紛處理中主要是對各種證據的真偽所作的鑒定,例如運用痕跡檢驗、筆跡檢驗、外貌特征檢驗等專業知識和技術方法,對爭議的痕跡、文書、物品等進行的技術鑒定;運用物理化學知識和技術方法對爭議的某項物質,如醫療器械、藥品質量所進行的理化鑒定;運用會計學專業知識,對雙方爭議的醫療費用支出和相關經濟損失等財務問題所作的會計鑒定等等。非醫學鑒定雖然不直接判斷和鑒別醫患糾紛的核心問題如因果關係、過錯責任等,但對醫患糾紛的這些問題所需的證據審查將有重要作用。有的糾紛,爭議的焦點便是非醫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