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處理醫療事故的過程中,還應堅持公開、公平、及時、便民等原則。
80.醫療事故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種,即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解決和訴訟解決。《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都有相關規定。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麵報告,並附具協議書。”此條規定是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法律依據。
章 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既有利於雙方互相諒解,不傷感情,減少精神損耗,又可以減少不必要的行政處理和訴訟程序,節省人力、物力和財力。這樣做,最終有利於醫療事故糾紛的及時解決,有利於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一般采取兩種形式:一種是由醫療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出麵與病員及其家屬協商,也可以由醫療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權該單位所屬成員作為代理人出麵與病員及其家屬協商;另一種是通過非訴訟調解解決醫療事故糾紛。所謂非訴訟調解,是指參與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醫療單位的法律顧問,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地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調解,促成雙方自願協商、公正合理地解決醫療事故糾紛。非訴訟調解中由於有作為法律顧問的律師的參與,更有利於公正、合法、及時地解決醫療事故糾紛。因為律師熟悉有關法律,了解醫療單位的業務及技術設備條件,最容易抓住醫患雙方矛盾的實質與症結,因勢利導,容易促進雙方合意的形成。因此,這種形式較之前一種形式,解決的效果更理想。當然,在調解中,法律顧問不應偏袒任何一方,尤其是不能一味站在醫療單位一方損害患者的合法權益。
(2)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可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受理,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以鑒定結論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並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衛生行政部門是國家的職能機構,其任務是貫徹實施黨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處理有關衛生行政方麵的事務(包括及時解決醫療糾紛),保障人民健康。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既有行政調解又有行政裁決的雙重性質。衛生行政部門在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雙方當事人,促進協議的達成,使醫療糾紛得以解決,這就具有行政調解的性質;同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處理決定不提出異議,不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複議申請,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處理決定便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中的有關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3)訴訟解決。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通過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從《條例》的規定來看,對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並非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或前置程序,這也是對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改進之處,目的是使當事人有更多的選擇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且《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這條規定更體現了司法最終救濟的原則。《條例》僅是在第四十四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麵報告,並附具調解書或判決書。這僅僅是形式上的備案程序,僅突出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監管,由此可知,訴訟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中的作用正變得越來越重要。訴訟解決又可以分為民事訴訟解決和行政訴訟解決兩種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