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1)(1 / 3)

79.處理醫療事故的一般原則有哪些?

在醫療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多年來司法實踐的科學總結,是正確運用法律的一條基本原則和經驗,在處理醫療事故時,仍然要堅持這一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就是指處理任何醫療事故都隻能以客觀事實作為惟一根據,而決不能以主觀想象、主觀分析和判斷作依據,必須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和科學鑒定,查清事實真相,查明造成不良後果的原因,確認原因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分清直接責任、間接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以及危害程度和應負責任大小等事實情節。以事實為根據,是處理醫療事故的前提,是實事求是的唯物主義認識論在具體工作中的反映和貫徹。

以法律為準繩,是指以國家的有關立法(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的法律、法規)作為判斷是非曲直的惟一尺度,特別是要依據衛生行政法規,如國務院發布的《條例》和地方政府製定的不與《條例》相抵觸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章 法規的製定,是我國多年來處理醫療事故案件的經驗總結,是正確處理此類案件的依據和保證。但是,需要強調的是,以法律為準繩,決不是死板地、機械地理解法律的字麵含義,而是要準確領會和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

(2)客觀公正的原則。衛生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糾紛,要站在維護醫患雙方正當權益的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以維護醫患雙方正當權益為宗旨。庇護或者損害哪一方的利益,都不利於醫學科學的發展,不利於糾紛及時合理地解決,更為重要的是不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造成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不當,會影響黨和國家機關在群眾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在處理醫療事故的過程中,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要清正廉潔,堅決反對說情、送禮,不正當地批條子、下指示等不正之風與腐敗現象的摻雜和幹擾,使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客觀公正,防止錯誤結論和造成惡劣影響。

應當說明的是,醫患雙方在事實上的民事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他們占有的政治資源、經濟資源、信息資源等均有天壤之別。患者往往是孤立的個人,醫方則是強大的組織。特別是在公立醫院麵前,患者個人更是軟弱渺小。從法理角度看,要實現公正、正義,應當對個人予以特殊保護,這在學界已形成共識,但現實情形卻往往與之相反。

(3)實事求是、有錯必究原則。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原則是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義和公平,促進社會穩定的最後保障。處理醫療事故是一項嚴肅的法律問題,科學性和原則性很強,有關的法律法規又不健全,也沒有一部統一的“醫療過失責任法”或“醫療事故處理法”來明確規定醫療單位和醫護人員的責任、義務、醫療責任保障製度,製定賠償項目和標準等等。少數醫方因顧及經濟利益和“麵子”而隱瞞真相,少數患方索賠過高、意氣用事而使事態複雜化,有些鑒定、判決有失公正等等,章 處理各異、患方上訴數載等。所以,自覺主動、認真負責地改正一切冤假錯案,可以用適當的賠償撫慰飽受創傷的心靈,使執法不公的鑒定人、法官和逃避法律製裁的醫務人員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還被冤枉的醫務人員的清白,收回多付出的賠償等等。要認真做好糾正後的善後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這既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道義上的要求。

(4)以行政處理和行政調解為主的原則。醫療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於醫務人員主觀上存在過失,而不是故意。基於這樣的主觀狀態,加之醫療活動的特殊性,在處理醫療事故時應當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以行政處理和適當的經濟製裁為主。在醫療糾紛處理中堅持以行政調解為主,不要輕易訴諸法庭。這樣做有利於問題的及時解決,有利於調動廣大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和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當然,也不能不分是非輕重,一味采取息事寧人的辦法,而損害患者一方的合法權益。

(5)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相一致的原則。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過程中,從定性、結論到善後處理,都有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衝突和矛盾。因此,在整個處理過程中,都必須堅持個人利益、局部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一致性,章 科室和醫院不能為了個人或局部利益,怕“家醜外揚”而庇護責任人員,甚至詐騙病員一方,章 給社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沒有顧全大局。在經濟補償方麵,病人也不能為了個人利益而違背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苛刻要求,有關領導也不能為了草草結案,推脫、掩蓋自己的責任,在經濟補償上慷國家之慨或應予補償而不予補償。處理醫療事故糾紛堅持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相一致的原則,可以使各方人員站在更高的境界上分析、處理問題,有利於問題的周全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