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2)(2 / 3)

84.當事人不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該怎麼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第四十條之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醫療事故必須先進行首次鑒定,當事人隻有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如果當事人對再次鑒定結論仍然不服,並將醫療事故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由法院委托司法鑒定。

至於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0月10日作出的《關於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複函》中規定:“病員及其親屬如果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如因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受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案件,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2002年9月1日後為醫學會組織的專家鑒定組)不能成為“應訴對象”。

85.未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療事故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訴?

李某,因第3-4、4-5腰椎間盤突出入院,醫院先後為其進行醫治手術,第一次椎療減壓手術,醫生失誤,切錯了位置,第二次手術雖然3、4、5腰椎板切除,其後病人又發生了嚴重的硬脊膜粘連,並且出現不全性截癱,此後醫院又對李某實施了第三次手術,效果也不甚理想。醫院一方承認自己存在過失,並同意給李某一定的經濟補償,但雙方就補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於是醫院一方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並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李某不同意,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賠償經濟損失。

根據198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複函》的規定:“當事人僅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也就是說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其經濟損失,而不必經過醫療事故鑒定而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而人民法院審理醫療事故賠償案件時,是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來判斷醫療單位是否具備了侵權損害賠償要件,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四川省人民法院已對醫療糾紛案件的立案作出了明確規定,即無論是否經過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2002年9月1日後為醫學會組織的專家鑒定組,下同),當事人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都可以以“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為由立案受理,並委托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以外的、有資格的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86.請求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有無訴訟時效的限製?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限,權利人若在章 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所謂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條件和可能,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均推定為知道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期限自此時開始計算。例如,某女病人於1994年在甲醫院分娩時因大出血而輸血2000毫升,5個月後於乙醫院查出患了乙型肝炎,並作了相應的病曆記載,該病人一直在乙醫院治療,從未到甲醫院申明章 時效中斷及時效延長的問題,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87.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應怎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