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4)(1 / 3)

××××年××月××日上午6時,我父×××因年老,誤將農藥當成治嗓子病的藥水喝下,我們發現後立即將其送往××鎮人民醫院急診室,可到了急診室,未見一個大夫和護士,一打聽才知道,大夫和護士都出去吃早飯了,我們四處尋找不見醫生蹤影,20多分鍾後,護士××才回來,此時病人情況已十分危重,四肢抽搐,口吐白沫,失去意識,但護士卻不知如何處理,又過了5分鍾,××醫生才回來,雖然進行了一些搶救處理,但因中毒時間太長,失去了搶救時間,最後我父親還是沒能被搶救過來。我父親的死完全是由於醫護人員值班時間擅離職守,喪失了寶貴的搶救時間所造成的。

根據《條例》第××條和《××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細則》第××條、《中華人民共國民法通則》第××條的規定,××鎮人民醫院應當承擔我們因此次醫療事故而造成的經濟補償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種費用共計20萬元。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關於患者被送到醫院急診室的時間,醫生及護士不能及時趕到對其進行搶救,有多名證人當場目擊並證實,詳細名單及內容附後。

(2)死者×××在××鎮人民醫院搶救記錄複印件1份附後。

此致

××省××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94.醫療事故民事訴訟中需要哪些證據?

由於絕大部分的病案材料都由醫院保管,所以,患者在醫療事故爭議發生後,想要通過病案材料取得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實在是很難的。這就要求患方從到醫院就診時開始,就注意保留和收集自己所能拿到的任何證據,以備後患。通常情況下,醫療事故爭議在民事訴訟中需要以下幾方麵的證據:

(1)門診及住院病曆。門診病曆是患者來醫院就診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上麵記載著病人的主訴、醫生的查體、診斷及最後的處理意見等。從該病曆手冊中,可以看出病人來醫院就診的主要原因,來院時的基本病情,以及醫生對患者進行了哪些檢查處置等。該詢問的病史沒有詢問;該做的檢查項目沒有做;該診斷出來的疾病沒有診斷出來;該進行的治療沒有進行或治療錯誤,都屬醫生的過失。隻有掌握了這些過失的證據,患方才能在醫療訴訟中立於不敗之地。

至於住院病曆,由於平時都由醫院保管,除非有特殊檢查時,患者才可能拿到。不過,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患者可以複印或複製屬於客觀性方麵的病曆資料,如門診病曆、住院誌、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曆資料。這樣的規定更有利於患者在訴訟時的舉證。

(2)化驗單及各類檢查結果。化驗單以及各輔助科室的檢查結果(包括心電圖、腦電圖、B超結果等)均是來院就醫時患者病情的原始依據。這些依據是醫生診斷的重要參考資料。對這些資料反映出來的異常情況未予重視,未能將此異常指標和病人所患疾病聯係起來,造成漏診和誤診的,均屬醫療過失。

妥善地保管好一切病案材料,並在糾紛發生時如實地提供,本是醫院的職責。然而在醫德滑坡的今天,為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患者必須處處留心,注意保存好一切就醫材料,使自己在可能發生的醫療訴訟中立於不敗之地。

(3)處方、藥品及藥品包裝袋。由於用錯藥、發錯藥而發生的醫療事故雖然在整個醫療事故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其後果往往是非常嚴重的。有的患者因吃錯藥而加重了病情,有的則命赴黃泉。對於章 剩餘藥液及藥品包裝袋。處方可以證明醫生是否用錯了藥,而剩餘藥品及包裝袋則用於醫生沒開錯藥而藥房發錯了藥的情況下。

(4)手術中的切除組織。一般情況下,手術過程中或手術結束後,術者都要把手術中切除的組織展示給病人或其家屬過目。由於所切除的組織多是病變或受傷的組織,外觀上使人產生不愉快的感覺,加上患者及家屬多是外行,所以術後過目隻是走過場,並不細看。事實上,這一切除組織是醫療事故糾紛中最直接最重要的證據。國外有些人非常重視這一證據的保存問題,常常在術前準備一個專門器皿用以盛裝切除組織,長期保存下去。與之相比,我國公民的證據意識顯然太淡漠了,而某些醫院正是利用多數患者的這一疏忽,掩蓋了其術中出現的某些失誤。如有些醫生切除了不該切除的組織之後,怕被看出破綻,索性不向患方展示,遇到索要時,就推說扔掉了或做病理解剖了。而患方也多不深究,偶爾遇到堅持索要的,就張冠李戴,隨便找一個從其他病人身上取下的病變組織蒙騙患方。其實這時若患方有所警覺,做一下血型或其他方麵的鑒定,就可以弄清楚真偽。可惜的是很多患方既無此警覺,也無此方麵的醫學知識,所以醫生的失誤就蒙混過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