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醫療事故的賠償(3)(1 / 3)

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127.醫療事故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應當依據什麼認定?患者在醫療事故發生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128.對患者所需的護理期限和護理人員有哪些規定?患者所需的護理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根據患者的實際損害程度、恢複狀況並征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129.醫療事故賠償中,怎樣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

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

依照法醫學的鑒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10年;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130.醫療事故中的殘疾者的殘疾生活補助費與誤工費是否能夠重複計算?

殘疾者的誤工費與生活補助費不得重複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賠償誤工費,之後賠償生活補助費。

131.是否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賠償項目中雖然對殘疾賠償金沒有明文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醫療過程中,患者是接受醫療服務的“消費者”,其合法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因此,醫療事故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鑒定為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10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但最低不少於1年。

132.醫療事故賠償中,怎樣計算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的器具(例如假肢、助聽器等)的,按照醫療機構證明,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133.醫療事故賠償中,怎樣計算喪葬費?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134.醫療事故賠償中,是否支付死亡賠償金?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賠償項目中雖然對死亡賠償金沒有明文規定,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四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醫療過程中,患者是接受醫療服務的“消費者”,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因此,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20年。死者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