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承擔醫療事故中的行政責任應具備哪些條件?
追究醫療事故行為人的行政責任,必須具備一定的規格和標準,即所謂承擔責任的要件或必要條件。一般來說,承擔行政責任和承擔民事責任一樣,也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即違法行為,損害後果,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主觀上有過錯。但兩者因性質、作用和目的均不同,所以承擔責任的要件也有所不同。
最大的不同是:民事責任要件特別注重行為的損害後果,有損害後果才有民事責任,沒有損害後果就沒有民事責任;但行政責任要件卻更為注重違法行為而不特別強調損害後果,有時隻要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即使沒有損害後果,也要承擔行政責任。
醫務人員承擔行政責任除上述四個要件外,還需具備的一個條件就是:醫療事故必須是在醫療活動中發生的。因為,醫務人員從事醫療活動,是在衛生部門授權的情況下依法執行職務。如果醫務人員在法定工作以外私自行醫,或者未經單位同意或許可,與其他醫療單位或與個體開業醫生合夥,從事業餘的有償醫療活動而造成病人不良後果的,就不能適用《條例》。同時,在這種活動中,行為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醫務人員,不具備承擔醫療事故法律責任的主體資格,其所承擔的責任也就不屬於行政責任。當然,此時其所在醫院也可能給予其一定的行政處分,但處分依據隻能是非法行醫,而不能是醫療事故。就是說,沒有醫療事故,他也可能受處分,事故隻是引起處分的導火索。所以說此行政責任和彼行政責任是不同的。另外應當注意的是:我們說此時當事醫務人員不承擔行政責任,並不是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給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還應同時承擔刑事責任。
145.醫療事故中行政責任有哪些特征?
(1)產生於違反有關醫療管理的行政法律規範。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前提,隻有行為人違反了行政法上所規定的職責或義務,才能令其承擔行政責任。具體到醫療事故中的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了有關醫療管理行政法律規範,包括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常規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均應受這些法律規範的管轄,必須嚴格遵守,違者即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這同違反民法的行為必須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刑法的行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的道理是相同的,都是行為人因其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隻適用於特定的人。行政責任隻適用於受行政管轄的國家工作人員和企事業單位職工,並非對每個社會成員都適用。而且不同領域的行政法律規範隻能適用於不同領域內的特定人。具體到醫療事故中的行政責任隻能適用於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3)隻能由法定機關追究。行政責任隻能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具體到醫療事故中的行政責任,是由衛生行政部門在其法定權限內按法定程序追究,當事人對追究行政責任不服時,可以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46.醫療事故中的責任主體應承擔什麼樣的行政責任?《條例》第六章罰則具體規定了各種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下麵一一敘述之。
(1)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根據《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些情形分別是:“(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未及時組織調查的;(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了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即:“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