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社區領導的工作原則與職責(2 / 2)

二、社區領導的工作職責與任務

1.大力宣傳、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社區居民遵紀守法,依法履行其應盡的義務,愛護社區公共財物,美化、淨化社區環境;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活躍社區居民精神文化生活活動。

2.認真執行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和決議,認真聽取和接受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的監督與評議。

3.組織開展法製教育、國防教育、公德教育、科學教育、青少年教育及職業培訓等;組織社區居民開展各種有利於身心健康、積極向上的文化娛樂活動和體育活動,加強尊老愛幼、扶困助殘等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宣傳教育,擁軍優屬,引導社區居民養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現代生活方式,逐步形成具有社區特色的文化精神,以增強社區居民的歸屬感和凝聚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配合做好“兩勞”釋放人員以及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管製、緩刑、假釋、保外就醫人員的幫教以及常住、暫住人口的登記工作,維護社區正常的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等。

5.做好民間糾紛的調解、疏導工作,防止社區居民矛盾激化,積極促進社區居民家庭和睦、鄰裏團結、互助友善。

6.配合、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最低社會生活保障、下崗職工再就業等工作。

7.代表社區居民對政府職能部門派駐本社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並積極配合其開展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8.對社區內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有效的監管和指導,牽頭幫助成立業主委員會,並對其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等。

9.定期召集和主持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報告社區工作,商討社區建設與發展問題。

10.全心全意辦好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組織社區成員積極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如誌願者服務、網點服務、家政服務、保潔服務、醫療服務、信息服務等),重點開展以勞動就業為主的社會事務性服務。為社區特殊群體或弱勢群體提供相應社會福利性服務,為社區居民排憂解難,充分發揮社區的社會功能。

11.嚴格管理本社區居委會的財產,根據自願原則將籌集到的經費作為本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流動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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