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璿
(西安理工大學人文學院社科係 副教授)
近年來,越來越頻繁地顯現出與教師職業有關的種種倫理問題,越來越多的案例廣泛地引發了社會對教師職業的關注,越來越多充斥著與“師德”有關的爭議卻缺乏排憂解難的依據……難道師言如光、師道如命真已成為人們的回憶?難道正當合理性的規範化訴求逐步掩蓋甚至替代了人類對卓越與崇高的美德追求?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重提“師德”和“師道”,再論“教師職業精神”與“教師職業倫理”等問題,就已超越出傳統的語境,而蘊涵了更深刻的時代意義。“師德”、“師道”、“教師職業精神”、“教師職業倫理”並非同義語,恰恰反映出教師職業素養隨著時代的變遷而發展。“責任倫理”(the responsibility ethics)這一概念取之當代偉大的社會學家馬科斯·韋伯對當代倫理問題的區分研究,是指擔任某一社會角色的人在履行其角色義務時,必須考慮到自己行為的可能後果,並為其承擔責任;強調以負責任、有擔當的毅力與勇氣來麵對現代社會中的種種危機;意味著一個人要忠於自己,按照自己既定的價值立場來決定自己的行為取向,本著對後果負責的態度果敢地行動以履行“天職”的責任心應承日常生活的當下要求。
教師的責任倫理是指教師在整個教育實踐活動中要為自己的行為後果負責。將教師的責任上升到倫理的角度研究並加以製度化,意味著一定程度的理性要求,體現出在一個“價值多元”以致“價值衝突”不可避免的現代世界中,對教師個人道德處境形成的壓力和考驗,增強教師更加理性化的趨勢。
一、教師責任倫理製度釋義
倫理製度研究何以可能進行?有關製度的倫理問題曆來是社會思想的中心之一。中國古代自周公“製禮作樂”始,製度之禮就具有倫理正當性;而西方思想史上關於製度倫理的思想曆來表現得比東方重要得多。自柏拉圖、亞裏士多德以來直至近代的羅爾斯,都是以正義理論表述製度倫理思想的。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征是:人們的內心信仰對人們行為的約束作用越來越小,傳統風俗習慣日漸鬆弛,社會秩序和人與人之間的和平協作越來越依賴於各種社會製度。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人的行為總處於製度的規約之中,製度規定了製度下活動的基本性質。
(一)教師責任倫理
教師的責任倫理被理解為自願地承擔起職業義務,自願地把世俗的職業義務當做神聖的生命義務來承擔。我國清代思想家、教育家王夫之在論證為師之道時,早已提出明確要求:“師弟子者,以道相交而為人倫之一……故言必正言,行必正行,教必正教,相扶以正。”這裏,已將教師的責任劃入倫理範疇。
(二)教師倫理製度
教師職業倫理是教育倫理的重要範疇。是由教師德性倫理與教師製度倫理為構成內容的有機體係。其中,教師德性倫理是指教師主體對教師的職業意義、精神歸屬、教育方式以及對教育倫理精神自覺體認後所形成的精神品質和道德境界;教師製度倫理既指教師職業製度本身蘊涵著的教育倫理原則、道德追求和價值判斷,也包括對教師的道德要求與價值目標製度化的規則、規章、法規等的總稱。教師倫理製度是指第二層含義。
教師倫理隱性製度是指教師這一職業經過長期的曆史積澱而形成的文化氛圍及其影響力,它可以表現為教師的職業特征。無論在東方社會文化中,還是西方社會文化中,都有關於教師價值傾向與職業行為規範的思考,也都經曆了從張揚信條與戒律到形成一定規範的過程。如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有關“師道”的稱謂,可以將教師職業隱性倫理製度理解為“師道”,“師者所以教天下以道,成天下以德者也。但必一言一動,無處不可以為人模範,方足以言師”,從而使教師職業有別於其他職業。
教師倫理顯性製度就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製定和頒布的與教師職業有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以及各級教育行政職能部門製定和頒布的各種相關規章製度的總合,主要指教師職業職責製度性規定。羅爾斯列舉出職責不同於其他道德要求的特征:職責是作為我們自願行為的一個結果而產生的;職責的內容總是由一種製度或實踐的規範確定的;職責一般是歸之於確定的個人的。教師倫理顯性製度是一種“守諾之責”,是對教師道德規則的凝固化、外在化和公開化。由於法律體係不同,我國更注重由國家立法機關的立法,注重教育法律體係自上而下的一致;而英美等國家以判例的形式解決教育個案則更具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