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組織條例(1 / 3)

(民國二十八年四月四日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根據國民政府公布之法院組織法製定之。

第二條 邊區高等法院受中央最高法院之管轄,邊區參議會之監督,邊區政府之領導。

第三條 邊區高等法院獨立行使其司法職權。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高等法院設院長一人,由邊區政府參議會選舉,由邊區呈請國民政府加委。

第五條 高等法院院長之職權如下:

一、管理邊區之司法行政事宜;

二、監督及指揮本院一切訴訟案件之進行;

三、審核地方法院案件之處理;

四、沒收及稽核贓物罰金;

五、對司法人員違法之懲戒;

六、司法教育事項;

七、犯人處理事項;

八、管理其他有關司法事宜。

第六條 高等法院管轄之事件如下:

一、關於重要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二、關於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

三、關於不服地方法院之裁定而控告之案件;

四、關於非訟事件。

第七條 高等法院設置下列各部門:

一、檢察處;

二、民事法庭;

三、刑事法庭;

四、書記室;

五、看守所;

六、總務科。

第八條 高等法院設秘書一人,承院長命令,處理司法行政之技術事宜。

第九條 高等法院之司法人員,由院長呈請邊區政府任命之。

第十條 高等法院得設立巡回法庭,其組織及工作另定之。

第十一條 高等法院設立勞動感化院,其組織及工作另定之。

第三章 檢察處

第十二條 高等法院檢察處,設檢察長及檢察員,獨立行使其檢察職權。

第十三條 檢察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檢察任務;

二、指揮並監督檢察員之工作;

三、處理檢察員之一切事務;

四、分配並督促檢察案件之進行;

五、決定案件之裁定或公訴。

第十四條 檢察員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案件之偵查;

二、關於案件之裁定;

三、關於證據之搜集;

四、提起公訴、撰擬公訴書;

五、協助擔當自訴;

六、為訴訟當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七、監督判決之執行;

八、在執行職務時,如有必要,得谘請當地軍警幫助。

第四章 法庭

第十五條 高等法院民事法庭及刑事法庭,各設庭長及推事,獨立行使其審判職權。

第十六條 庭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審判事務;

二、指揮並監督本庭推事之工作;

三、分配並督促審判案件之進行;

四、公審案件之決定;

五、強製執行之決定;

六、審判之撤銷或判決。

第十七條 推事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案件之審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