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三九年一月第一屆參議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根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之民主選舉原則及陝甘寧邊區之實際情形製定之。
第二條 采取普遍、直接、平等、無記名之投票選舉製,選舉邊區、縣及鄉三級參議會之議員,組織邊區、縣及鄉參議會。
第二章 選舉資格
第三條 凡居住邊區境內之人民,年滿十八歲者,無階級、職業、男、女、宗教、民族、財產與文化程度之區別,經選舉委員會登記,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第四條 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選舉與被選舉:
一、有賣國行為,經政府通緝有案者;
二、經法院判決有罪,剝奪公(民)權尚未恢複者;
三、有神經病者。
第三章 選舉參議員人數之比例
第五條 各級參議會選舉區域之居民人口與被選舉人之比額,規定如下:
一、鄉參議會,每居民三十人得選舉議員一人;
二、縣參議會,每居民七百人得選舉議員一人;
三、邊區參議會,每居民五千人得選舉議員一人。
第六條 各級參議會之選舉,得按照當選人數,選出五分之一的候補議員。候補議員之選出,以得票數次多者充之。
第七條 現役軍人、保安隊、警察、學校、工廠及機關之選民,均參加所住區域之選舉,與居民同一規定。
第八條 在選舉區域內,如有少數民族,除適用第五條之規定外,其人數不足各級參議會選舉法定人數五分之一者,參加區域選舉;有法定人數五分之一以上者,單獨進行該民族居民之選舉,得選出正式議員一人。
第四章 改選
第九條 鄉參議會議員每半年改選一次。
第十條 縣參議會議員每一年改選一次。
第十一條 邊區參議會議員每一年改選一次。
第十二條 邊區各級參議會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按期改選時,得由邊區參議會議決延長之。
第五章 選舉委員會
第十三條 為便利進行各級參議會之選舉,設置選舉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六章 選舉區域
第十四條 鄉參議會參議員之選舉區域,以行政村為單位,如有聯合數村在同一適當地點舉行選舉之必要時,可由鄉選舉委員會自行決定之。
第十五條 縣參議會參議員之選舉區域,以行政區為單位,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 邊區參議會之參議員選舉區域,以縣為單位,不得變更。
第七章 候補及競選
第十七條 候補議員遞補完盡,仍不足法定議員之過半數時,得另行補選之。第十八條各抗日政黨及職業團體,可提出候選名單,進行競選運動,在不妨害選舉秩序下,選舉委員會不得加以幹涉或阻止。
第八章 經費
第十九條 各級參議會選舉經費,由邊區政府支付之。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修改及解釋之權,屬於邊區參議會。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經過邊區參議會通過後,由邊區政府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