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陝甘寧邊區政府邊區保安司令部命令――公布陝甘寧邊區抗日自衛軍組織條例(1 / 1)

(一九三七年十月一日)

茲製定陝甘寧邊區抗日自衛軍組織條例公布之。

此令

代主 席張國燾

保安司令員高 崗

副司令員周 興

陝甘寧邊區抗日自衛軍組織條例

第一條 為動員邊區人民實行對日抗戰特頒布本條例。

第二條 抗日自衛軍係邊區內半軍事性質的群眾抗日武裝組織,同時是抗日的後備軍。

第三條 抗日自衛軍的任務:

一、保衛邊區。

二、配合保安隊或單獨負責消滅漢奸土匪搜索零星匪徒捕捉偵探。

三、擔任警戒,設置檢查哨。

四、偵探敵情遞送情報。

五、經常進行抗戰訓練負擔戰時有關的軍事工作。

第四條 抗日自衛軍的隊員。

一、凡邊區的勞動公民自願執行抗日自衛軍的任務與遵守抗日自衛軍的紀律,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至四十五歲以下身體強健者,均有加入抗日自衛軍的光榮權利。

二、適合本條一項條件之婦女得按編製組織或單獨組織婦女班排連,但小足婦女不得參加。

三、抗日自衛軍之男女隊員,均須經自衛軍之連部審查合格後,方得為正式隊員。第五條抗日自衛軍的編製:

一、抗日自衛軍按班排連營編製,營為最高單位。

二、自衛軍隊員八人至十二人編為一班,設正副班長各一人,二班至四班為一排,設正副排長各一人。二排至四排為一連,設正副連長各一人。二連至四連為一營,設正副營長各一人。

三、各正班排連營長負責軍事指揮及教育,各副班排連營長負責政治領導及教育。

四、每鄉或地區接近之兩個鄉編成一個自衛軍連,每區編成一個自衛軍營,營部設在區政府所在地。

五、為適應抗戰和發揮模範作用起見,各自衛軍連得按情況編製基幹軍班或排,自衛軍營得編製基幹自衛軍排或連。

六、每鄉或地域接近之兩個鄉內的婦女自衛軍得按本條二項之規定,編成婦女抗日自衛軍之班排連,選任婦女為正副班排連長,連為最高單位,各鄉婦女須授同鄉之男子自衛連部指揮。

第六條 抗日自衛軍的武器:

一、每個自衛軍隊員均須自備一件武器(如土槍、刀、矛、鐵斧等)

二、各基幹隊員之武器,須由自衛軍營連部製備,發給一部分新式武器。

第七條 自衛軍各級首長之選任:

一、自衛軍正副營長由邊區保安司令部任免之。

二、自衛軍正副連長由自衛軍連隊大會選出,經縣保安大隊部審查委任之,並呈報邊區保安司令部批準。

三、自衛軍正副排長由自衛軍排隊員大會選出,經自衛軍營部審查委任之,並呈報縣保安大隊部批準。

四、自衛軍正副班長由自衛軍班隊員大會選出,經自衛軍連部審查委任之,並呈報自衛軍營部批準。

五、各正副班排連長不稱職時,得按本條二、三、四三項關於委任規定之同等手續罷免之,其後繼人選由各級隊員大會選出按二、三、四、三項規定委任之。

第八條 自衛軍必須有自覺的嚴肅的紀律,由邊區保安司令部另行製定公布之。第九條對整個抗日自衛軍之領導指揮訓練,統由保安司令部負責,隨時由保安司令部以命令行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由邊區政府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