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一年一月十三日)
各地方法院院長、各縣裁判員:
茲據邊區整編委員會決定,除綏德延安市已成立地方法院外,並在隴東慶陽及關中新正各設立地方法院,規定地方法院之編製為八人:院長兼庭長一人,綜理全院司法行政兼理法庭之審判事宜;推事一人,審判第一審民刑訴訟案件並兼行檢察職務;書記員二人,掌理口供筆錄文牘繕校統計檔案事項。看守所長一人,法警二人,公差一人,看守所的警衛武裝由保安科負責。其他各縣,則在縣政府下設司法處,三邊分區之定邊縣規定司法處人員為三人,裁判員一人,書記員二人(一司檢察職務,一司口供筆錄文牘繕校統計檔案等職務)。餘延安、清澗、延川、靖邊、環縣、誌丹、安塞、戶縣、曲子、延長、合水、安定、新寧、鎮原、吳堡、淳耀、固臨、華池、甘泉、鹽池、赤水、同宜耀等縣規定司法處人員為二人:一為裁判員,一為書記員,原裁判員下設之看守所取消,歸並於保安科。原有之檢察員取消,由裁判員兼行檢察職務。仰各該縣即行按規定編製,並具報備案為要。
此令!
院長:雷經天
一月十三日
陝甘寧邊區政府命令――公布審判委員會組織條例
(戰字第446號一九四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茲製定陝甘寧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組織條例公布之。
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