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仲裁員等問題之指示由
令各縣縣長、裁判員:
查邊區司法會議曾決定取消裁判委員會,看守所分立。區設司法助理員,鄉設人民仲裁員脫離生產等問題。但這些問題,均須待第二屆邊區參議會通過後始能決定,現在仍維持原狀不予變更,誠恐各縣弄不清楚,茲再明令如下:
一、裁判委員會暫不取消。
二、各縣看守所如已同保安科分開單獨設立的,照舊不變;如尚未設立而各縣又能自行解決人員武裝問題者,則可以設立,如不能自行解決人員武裝問題則暫不設立。
三、各區司法助理員暫不設立。
四、人民仲裁員暫不脫離生產。未建立人民仲裁員之縣,應即速建立。
五、各縣犯人衣服問題由各該縣自行設法解決。
仰即知照
此令
院長 雷經天
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