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命令――通令取消裁判委員會由(1 / 1)

(字第二六九號民國三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各縣縣長、裁判員:

查各縣之裁判委員會係沿襲蘇維埃時代之組織,由縣委書記、縣長、裁判員、保安科長、保安大隊長組織而成。已不適合現時之三三製政權形式,早於去年邊區司法會議時宣布取消,而各縣仍有尚未廢棄者。茲再明令將裁判委員會取消。所有比較重要複雜之案件即由縣政府委員會討論決定。

此令

代院長 李木庵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命令――通令取消仲裁員組織由

(民國三十一年十二月八日)

各縣地方法院院長、縣長、裁判員:

查各縣人民仲裁員之組織或未建立或已建立,尚無工作,值茲簡政之際,特通令取消仲裁員之組織,所有人民糾紛問題,可由當事人所住之鄉村地鄰、親友出為調解,無須專設固定機關,特此通令,希各查照轉令辦理為要。

此令

代院長 李木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