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陝甘寧邊區綏德分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高等分庭命令(1 / 1)

(字第五九號民國三十二年四月十三日)

各縣長、主任、裁判員:

案奉陝甘寧邊區政府戰字第七二一號命令內開:“茲規定高等法院分庭組織條例暫以草案頒布,除延屬分區不另設高等分庭外,其他分區須即依照組設。在高等分庭成立後,除延市地方法院外,其他分區境內所設之地方法院一律取消,並希依照本令有組織高等分庭取消地方法院情形,仍應詳細具報”等因,奉此,除遵即組織成立分別呈報備查及分行外,合行令仰該縣長、主任、裁判員知照。說明附後。

此令

專員 袁任遠

副專員 楊和亭

庭長 喬鬆山

附說明:地方法院既奉明令改組為高等分庭,以後凡二審案件,各縣自應以兼司法處名義呈報分庭直接處理,無庸呈待專署轉達。

民刑訴訟程序均得一次遞進,不得參閱。

第一審由縣長裁判員副署判決之,第二審由庭長推事副署判決之。

附發高等分庭組織條例草案一份。各縣司法月報自四月份起,須呈由分庭彙齎高等法院(均於第二月五日以前呈至分庭以便彙齊轉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