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組織規程(初稿)(1 / 2)

第一條 本規程根據陝甘寧邊區參議會常駐議員邊區政府委員及晉綏邊區代表聯席會議之決議製定之。

第二條 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受邊區參議會之監督及邊區政府主席之領導,獨立行使其職權。

第三條 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為邊區之終審機關,領導陝甘寧及晉南、晉西北行政區司法行政與審判事宜,具體管轄下列事項:

一、各級司法人員之管理教育事項。

二、民事刑事行政事項。

三、法院監所之設置與變更事項。

四、人犯之教育生產管理及減刑釋放事項。

五、不服各行政區人民法院重大之第一審刑事案件之判決,及不服邊區政府直轄市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刑事案件之判決或裁定而上訴或抗告之案件。

六、不服各行政區人民法院第二審判決或裁定而聲請再審或抗告之案件。

七、死刑判決未經上訴之審核案件。

八、公安廳移送處理之案件。

九、邊區人民監察委員會提請處理之案件。

十、邊區政府主席交付處理或交付複審之案件。

十一、特別重大案件之審理。

十二、對未成立行政區人民法院之區域三年以上徒刑之審核事項。

十三、關於民間調解事項。

十四、其他關於司法行政及審判事項。

第四條 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院長之職權如下:

一、領導並檢查各級司法行政與審判事宜。

二、召集院務會議司法人員會議。

三、領導本院日常行政與審判之進行。

四、重要公文之判行。

五、領導本院人員之學習。

六、司法幹部之配備、使用、獎懲、保健等確定。

第五條 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協助院長執行職務,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行其職務。

第六條 陝甘寧邊區人民法院下設四部:

一、民事法庭;

二、刑事法庭;

三、行政處;

四、監獄。

第七條 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各設庭長一人,在院長領導下,領導各該庭行政及審判事項。行政處設處長,監獄設典獄長各一人,在院長領導下各領導各該部門之日常行政工作。

第八條 民事法庭受理民事案件之審判審核及有關民事之抗告案件。

第九條 刑事法庭受理刑事案件審判審核及有關刑事之抗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