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參加公審人員(指審判檢察人員、群眾代表及當事人等)均須遵守本規定。
二、參加公審人員應依照指定的位置就座或站立。
三、主審人員對審判程序的開始、進行、秩序、閉庭有一切指揮之權。
四、審訊中當事人之進退發言申辯,須聽從主審人員的指揮。
五、參加公審之機關團體代表及群眾均有用口頭或書麵發表對被告處理意見的權利,但用口頭發表時須事先報名經主審人員之允許,依聲請先後次序發表意見。
前項發表的意見,應力求簡單扼要,時間每人發表不得超過十分鍾,必要時得經主審人員允許延長之。
六、法庭應保持靜肅。參加公審人員不得隨便說話喧嚷或鼓掌擾亂場內秩序。
七、參加公審人員自覺遵守法庭紀律,違反者警戒人員提出勸告並製止之。
八、參加公審人員在本案宣判後有向他人宣傳與解釋判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