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庭辦理案件應依本規則之規定進行工作。
二、主審人員負審判全責,陪審人員負責審訊口供,調查材料,了解案情及研究群眾意見,共同確定判決。書記員負責繕寫記錄,整理卷宗,保管證據物件。
三、人民法庭執行拘捕、搜索、押解人犯或維持法庭秩序時,得通知各該鄉政府派自衛軍協助。
四、檢查組的人員發現犯罪後或經人民告訴告發者,應到犯罪地點搜索犯罪事實及有關人證物證,必要時召開群眾控訴會,然後加以調查,對證研究、整理提出起訴的意見,經征得群眾同意後,以書麵向人民法庭提起訴訟。並於開庭時當庭口頭起訴說明犯罪事實及起訴理由。
五、屬於特務性質的案件,先由當地保安機關審查被告犯罪事實,偵訊明白後,應向人民法庭提起公訴。
六、人民法庭接到起訴書後,應即審查全案材料,預先審訊周到,再選定開庭日期、地點,並發出通知,以便人民參加旁聽,旁聽人員經主審人許可有發言權。
七、開庭審向時應根據起訴書,一一訊問,應允許被告有充分辯論的機會,如發現新的證據或事實,一次不能終結者,可再行開庭,唯於開庭前應就發現之新事實或證據再向群眾調查,務須於事實完全明了後,才能擬定判決。宣判時,須群眾大會宣判之。判決前應征求群眾意見,意見統一後再行宣判。
八、判決書內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成分、職業及主要事實理由,最後法庭人員署名及時間。
九、開庭時正麵設審判席,作為主審及審判員的位置。公訴人員及書記員列於兩旁。
十、上訴時間,自判決之日起,計算方法並應除去在路途的時間。
十一、人民法庭的卷宗及不需要發還本人的證據物件,應交縣司法處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