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命令(1 / 1)

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命令――指示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時注明上訴期間及原審聲明不服由

(字第二二號民國三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各縣地方法院院長、司法處裁判員:

查近來各縣上訴案件,上訴人不先向原審機關聲明不服,往往徑來本院上訴,且多逾越上訴期間,迨至本院行文調卷輾轉時日,諸多不便。嗣後各院處判決之案,於當庭宣判之日,應告知當事人之上訴期間,以及應先向原審機關聲明上訴,並須於送達當事人之判詞後書明“如不服判決,應於十(二十)日內(民事二十日刑事十日)來本院(處)聲明上訴,以便將案卷解送高等法院審理”字樣,俾當事人有所遵循,是為至要。

此令!

代院長 李木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