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二五號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各縣地方法院院長,縣司法處裁判員:
各院處對於刑事被告人非有下列之情形不得濫行羈押。
一、無一定住所者;
二、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者;
四、案情重大者。
除上列各款外,如係尋常案件情節較輕之被告人,可準其交保候訊,無須羈押。仰即知照
此令
代院長 李木庵
4、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命令――羈押被告人應注意事項由(1 / 1)
(字第二五號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各縣地方法院院長,縣司法處裁判員:
各院處對於刑事被告人非有下列之情形不得濫行羈押。
一、無一定住所者;
二、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虞者;
四、案情重大者。
除上列各款外,如係尋常案件情節較輕之被告人,可準其交保候訊,無須羈押。仰即知照
此令
代院長 李木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