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陝甘寧邊區政府、第八路軍後方留守處布告(第六號)(1 / 1)

(一九三九年一月一日)

為布告事:照得萬惡日寇,為吞並我國土,滅亡我民族,不惜用盡一切力量與方法,以遂其法西斯企圖。抗戰以來,其瘋狂殘暴之行為與挑撥分化之手段,更無不隨時而加厲。本府、本處為使軍民人等對精誠團結一致抗戰之國策有明確認識,不為敵寇利用破壞計,曾於二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剴切布告在案。乃查近來值日寇企圖進攻邊區之際,各地竟不斷發現有勾結土匪搗亂後方,武裝侵入邊區,逮捕邊區人民,或借口索取廢租廢債,而實行護〔擄〕人勒贖,或借口編組保甲為名進行推翻抗日民主政權,或借名義組織非法團體,廣收流氓威嚇農民,秘密檢查行人,藉資留難商旅,或假提倡教育為名,實行捏造謠言,混淆聽聞,且公開汙蔑最高領袖蔣委員長為投降第三國際,沿鹹榆公路之城鎮,如耀縣、甘泉等地,竟敢將蔣委員長字樣書寫於廁所、馬廄、牆壁,甚或宣傳國軍為土匪,誣蔑民主抗日政權為傀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其蓄意叵測,為虎作倀,豈止狂妄已也,鬼祟萬端,殊堪痛恨。茲為鞏固團結,不使有任何間隙為敵所乘,求得在我國民政府與蔣委員長抗戰國策之下,完成本府、本處應負之使命,以便達到殲滅強寇,抗戰勝利計,特再重申布告如次:

一、為適應戰時需要,凡非邊區所屬之保安部隊,及其他地方武裝,備有正式公文,得八路軍留守處及邊區保安司令部允許,準予假道經過邊區,或因事暫駐在邊區境內者,應統歸邊區保安司令部節製。在作戰必要時,須服從邊區保安司令部指揮調遣,如敢故意違犯者,得解除其武裝。

二、邊區境內有民主政權及各種抗日人民團體,如再發現有公開或暗地編組保甲,企圖推翻民主政權,圖謀破壞各種抗日人民團體者,決予有效之嚴厲製裁。

三、收買流氓,組織非法團體,造謠惑眾,危害團結抗戰,汙蔑最高領袖,破壞政府、軍隊與人民之情感者,決以漢奸懲辦之。

四、在邊區內擅立捐稅,破壞財政,擾亂稅收,勒討已廢除之租債,企圖敲詐剝削人民,挑撥階級鬥爭,破壞民族團結者,均以違法懲處之。

五、強占民房,聚眾賭博,包庇或販賣鴉片者,無論任何機關與人員,均得以法令懲處之。

六、擅捕邊區人民,搶奪人民牲畜財物,假借名義檢查行旅,肆行敲詐,概以匪徒論罪。

七、假借各種名義在人民中進行破壞民主政權和國軍之宣傳者,以漢奸論罪。

八、如有不法之徒,膽敢違犯上述各節者,準許人民控告和逮捕,送交當地軍政機關懲辦。

上列八項仰各軍民人等一體凜遵,不得稍事違背,本府、本處言出法隨,絕不絲毫寬恕。

切此布

主席 林伯渠

主任 肖勁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