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批答――關於三十三年下半年各縣月報內總批答之三由(1 / 1)

各分庭庭長、各縣(市)司法處長、地方法院院長:關於三十三年下半年各庭處院月報茲再指出如下:

一、個別縣份報告案情太簡單不具體。如定邊縣所填(案情摘要)一欄都是幾句話就了事,甚至像土匪這樣一類案子,也是如此,譬如楊德清土匪一案,在(案情摘要)欄內寫道:(該犯不務正業,過去和尚萬海一塊搶人,被高控海隊伍將尚捉去,該犯逃來定邊,被獲本府。)在(刑名)欄內填了(苦役五個月)。關於搶人的時間、地點、人數、槍支,實施搶劫情形,搶的財物數目等詳細過程,通沒敘說,希注意糾正。

二、甘泉縣請示:(判處苦役在監內時間是否計算)查未判決以前的羈押期間,應該一日抵一日,若有剩餘,即執行此剩餘刑期。若剛好相等,即作為刑期執行完畢,應予釋放。若已超過也以期滿論。如延安縣程項、魯加榮製造迷信(紅鞋女妖精)借以詐財一案,第一被告程項逃跑。第二被告魯加榮,該縣業已羈押十個月,故隻判苦役二十日,這不對,應該按其罪行判決。如應判十個月以上或一年以下徒刑,便正式明白宣告這樣刑期,然後將其未判決以前羈押的日數十個月折抵徒刑十個月。執行時,隻執行其殘餘刑期,若殘餘刑期是一月,或兩月,即執行一月或兩月,期滿即行釋放。

三、統計部分:

(一)收結表上(新收件的案由)(舊管件的案由)一欄應該填明某某因何事一案。如甘泉縣隻填案由(婚姻案)(妨害抗戰案)難以明了,應該加上原被告姓名,如(楊萬和買賣婚姻案)(孫彥昌破壞抗戰案)。子洲、慶陽、鎮原等縣亦有同樣情形,均希此處更正。

(二)若幹刑事罪名案不恰當,如子洲縣胡徐氏虐待擊傷兒媳致胡堆兒自縊案,應歸入傷害罪,不必另列(虐待致人命)一項罪名。馬海寬打傷李長安應歸入傷害類。喬萬金吸食鴉片應歸入(煙毒)類,該縣通歸入(違犯法令)類,是不恰當的。表格上規定之(違犯法令)一項,係指違犯普通刑法以處之某些特別法令,如運糧出境,地主違法收租,及其他表格上所未規定之違法行為等。

(三)凡被告被判兩種刑,在罪名處置表上隻填其主要的一種,不應兩種都填上,致數目不符。如子洲縣薑鳴非煙毒罪案,判處煙土沒收批評釋放,該縣在(批評)及(沒收)兩欄各填一人,致總數本是一人,結果成了二人。

按本表,舊管數加上新收數再除去已結數,應等於未結數。但該縣所填民事已結件數,橫豎都不符合,民事舊管新收共十一件,除去已經六件,應為未結五件。但卻未結六件。

經核對:(舊管件的案由)欄,已結民事一件,刑事三件。(新收件的案由)欄,已結民事四件,刑事三件,共是已結民事五件,刑事六件,與前表數目仍不符。又處理案件表上的數目又另是一樣。如:

民事:婚姻一件、債務二件、物權一件,共四件。

刑事:貪汙瀆職一件、煙毒一件、竊盜一件、傷害一件,其他一件共五件。

看:同一個月的已結件數就有三種數字,民事有六件―四件―五件,刑事有四件―五件―六件,究竟結了幾件?搞不清楚。希該縣轉除主辦人員查對更正。

(五)未決羈押表上的(開除)與入監出監表的(出監)應區別開來。開除是指未決犯的無罪釋放,罰金或沒收後釋放,轉監執行苦役或徒刑、死亡、逃跑及其他羈押原因消滅時的開釋等,這些都是開除理由。凡轉監執行苦役或徒刑,就應登記在大監表上。至於出監,是指監犯由於“刑期執行完畢”、“假釋外役”、“解送他監”、“死亡”、“逃跑”等原因,這些是出監的類別,也是出監原因,而離開監獄“開除”中包括的釋放與出監的釋放有未決犯與已決犯的不同,釋放的理由和原因不同,須注意區別開來。尤其開除與出監最明顯的不同點,即:“開除”是指未決犯從看守所開除能到監獄執行苦役徒刑。看守所是羈押未決刑事被告,監獄是監禁已決執行苦役或徒刑的犯人,刑事被告一經判決苦役或徒刑,即轉解監獄執行。不過在各縣,監所未分開,但須在登記注冊上分別開來。

四、去年誌丹缺九個月的月報,新正缺一月至六月份,三邊分庭缺六個月,希將該時期內處理的比較複雜重要的案子彙集具報,其餘簡單小案隻在統計表上填數目字可也。這種權宜辦法他縣不得援以為例。再如有某些月份處理案件亦希來函說明。

此批

代院長 王子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