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甘寧邊區政府命令――為在各分區、縣設立監獄看守所由(戰字第八一八號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各分區專員、縣長、各高等分庭庭長、縣司法處處長:
過去分區以下之司法機關,無監獄及看守所之設置,對於犯人之管教,諸多不便。本府有鑒於此,茲決定:各分區設立監獄一所,各縣設立看守所一所。均直屬於分庭及縣司法處。各分區監獄用典獄員一名,各縣看守所用看守員一名,均由各該專署及縣政府分別委派之。警戒人員仍由警衛隊擔任,上項監獄看守所設立及人員委派妥善後,應即分別呈報高等法院及民政廳備案。除外更須注意下列三事:
1.凡罰苦役在六個月以下者,留縣看守所;判徒刑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者,送分區監獄;三年以上者,送高等法院監獄。
2.監獄、看守所內,要經常注意清潔衛生,室內要幹燥,光線充足,空氣流通。
3.對犯人著重教育感化,不得有虐待行為。犯人在教管期間,幫助他們自覺地守法,幫助他們訂出個人生產及學習政治、文化的計劃,對犯人之生活,如飲食、起居、疾病等,亦須經常關切之。
以上仰即遵照執行為要。此令
主席 林伯渠
副主席 李鼎銘
高等法院院長 雷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