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陝北人民法院命令(1 / 1)

陝北人民法院命令――為規定無罪釋放之人,在所內生產所得除取該本人生活實用外剩餘統歸被釋人建立家務,希查照執行由

(查字第五六號公元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監獄典獄長、各分庭庭長、各縣人民法院院長:

查在我新民主主義政權下,雖然遵照《保障人權條例》及照顧發展生產,對收押犯人特別慎重,但仍有個別的複雜案件,在短時期中尚不能即時查出凶犯,而某些人卻被牽連有重大嫌疑,而被誤為即係凶犯管押審訊,還是有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但一俟案情查明證明無罪被屈押者,顯然對其家庭應有的生產生活及其他利益有很大的妨害,因此經本院本月二日院務會研究決定:

一、凡經羈押而被宣告無罪釋放的人,應將其在所內生產的全部收入,除取該本人實際花費外剩除部分一律退歸被釋無罪者所有,以照顧其生產。但經判決有罪者,原在看守所生產所得,不受此項優待。

二、看守所應清楚登記各犯入所日期及每日生產所得之收入。並記明當時物價一律以物質折合歸退。

三、生產未能超過本人生活所用者,不予歸退。若生產不敷本人之實際花費者,不論欠缺多少一律不再索還。

四、因生產好,受看守所獎給之財物及學習所用之一切,不能列入生活花費項內進行扣除。

五、計算標準,參加紡毛生產者,依生產品的等級,根據工廠規定計算,做其他生產者,依看守所之具體規定,如被押人初入所做有規定之生產,後來調做無規定之生產,則依做有規定生產之最後一天的生產為標準計算之,如被押人初入所則做無規定之生產,直至宣告無罪時止,根據本人具體生產情況,經犯人評出等級分別按有規定之其他生產計算,如有未恢複正常生產的看守所,應即依據各地具體情況迅速恢複生產。

以上規定自本月一日起實行,希即查照執行為要!

此令

院長 劉耀三

副院長 趙建國

陝北人民法院指示信――為接受劉聚保殺死郭建華一案沉痛的教訓,

加強幹部群眾教育由

(安字第二號一九五年元月六日)

各分庭庭長、各縣人民法院院長:

清澗縣解家溝區周家山居民劉聚保殺死郭建華一案,是一個沉痛的事件,對社會的影響是重大的,我們必須記取這一個沉痛的教訓。他不僅使社會上喪失了不應該在現時喪失像郭建華這樣一個強壯的勞力,而且對該案有關人的生產,及經濟的發展上起了重大的妨害,如郭建華死後,僅棺木衣服及搬屍人員的吃用,費去銀洋三百三十元,後來舉行埋葬儀式時,又費去銀洋九十五元五角,共計銀洋四百二十五元五角,曾迫使凶犯劉聚保及受牽連之劉聚祿、劉聚福兄弟三人將大部分之資財消耗掉,又賣出常年收益的棗樹地一坰,典出二十九坰,還迫使該事件的促成者郭占富亦耗費大部資財,並賣出原日耕耘的土地六坰三堆來作清償。這於他們每人隻有十來坰土地的生產基礎作比,是多麼大的損傷?因此劉聚保的家庭生活,就無法維持了,刻日已陷入沿門乞討的處境。我們追究其發生的根源確也由於我國數千年來封建統治政治的黑暗腐敗,不能或不給群眾正確地迅速地解決切身的訴訟問題,而迫使群眾不得已自己采取動族動戶的粗暴手段來清除他們的不平與憤恨,所遺留下來曆史性的落後封建惡習所致,但起決定責任的主要是我們幹部思想上的麻痹與缺少群眾觀點所形成。清澗縣解家溝區署自衛軍營長賀鴻銀既事先在劉聚祿住村周家山村,先後兩次勸回郭占富等十五人的非法滋擾,並答限兩天內解決,事後竟兩次不履行諾言,也未照麵郭占富等。鄉長李天培,鄉文書姬光海聞悉此事,均未認真親赴肇事地點予以適當處理平息,更未對劉守寧不積極催促政府適當處理,且擅行找尋郭氏娘兄予以報複的封建思想及行為予以指責,作釜底抽薪的根本處理,致釀成人命重果,實責無旁貸,充分說明了我區鄉幹部對群眾糾紛輕視冷淡與自以為是的主觀主義作風之尤甚,及縣的領導上對幹部對群眾的教育不夠。如果我們工作上不存在像這樣嚴重的缺點,不但本事件可以完全避免,就以往曾迭次發生在延川、清澗、子長等地因爭屍或遭人命而起的類此嚴重的封建性的措施及惡果亦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各地應以郭建華之死這一沉痛事件為例,深刻檢討幹部的作風,並加強對幹部群眾觀點的教育,和廣泛宣傳群眾遵守我新民主主義政府法令的好處,使之養成一種善良習慣,以期盡量減少社會上人命財產之不必要的損傷為要。

敬禮!

院長 劉耀三副院長趙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