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年月)
審判工作中的幾個問題
一、審判製度:
目前在一審法院主要采用的是法庭審判、公開審判、就地審判、陪審等製度,這些製度是人民革命鬥爭中創造出來的,這就是群眾路線的審判製度。這種審判製度,不但能正確地審判每一案件,而且能把人民法律法令政策貫徹到群眾中去,教育人民,樹立法治觀點。
(一)法庭審判是日常主要的審判方式,應該注意判案後的效果,如判決一件離婚案,必須注意當事人離婚後的情況和各方麵的反映,以衡量判案的正確與否。克服判案不管後果的舊法律觀點。
(二)公開審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有礙國家機密及有傷社會風化,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外,一般均應進行公開審判,吸收人民旁聽,不但要給當事人充分辯論權,而且可請辯護人;旁聽者在遵守法庭秩序下,並經主審人之許可亦可發言。
(三)就地審判:這是審判員走出法庭,深入群眾,調查研究事實真相,站在明處易於解決問題的審判方式。就是說案件發生在哪裏就可在哪裏去進行審判;既可減少人民因訴訟而致誤工花錢,又便於聽取更多群眾意見,且易弄清是非,還可得到及時處理,進而借以提高幹部政策水平,向群眾宣傳政策法令。
(四)陪審:陪審製度是人民法院聯係有關部門處理案件的有效審判方式。讓參加陪審人員,首先要了解全部案情提供處理意見,互相研究,爭取意見一致,審判後陪審人又可幫助向當事人進行解釋,向群眾宣傳政策法令,經過這一製度,結案後便於執行,特別表現在婦聯同誌陪審案件與軍屬婚姻等問題政治部同誌陪審案件上。目前判決書上陪審員與審判員雖不是同樣署名,但在判文後寫明某機關或某團體某代表蒞庭陪審這就表明是對審判負責。今後應該認真執行這種審判製度。
(五)公審大會:這不是一種審判製度(實質上是公開宣判的另一種方式),一般案件不宜采用,但對某些有特別教育意義的案件將案情弄清,按照複核製度呈請上級法院核準後可以采用公審或公審大會進行審判。1.由群眾選舉或政府聘請的代表參加,是謂“代表公審會”。2.召開群眾大會,由群眾直接參加是謂“公審大會”,這種審判方式在過去尤其在鎮反運動中各地都普遍采用過,有些開得很好,有的因為事前準備工作差,在進行中間發生了不少漏洞,因此今後須注意的,事前必須做好充分的準備,將犯罪事實全弄真確,證據確實及經過多次預審沒有任何出入,根據當地群眾的具體情況才能公審。今後我們在繼續深入進行鎮反、嚴肅懲處破壞國家經濟建設及虐殺婦女的罪犯,須要采用這種審判方式教育幹部和群眾,所以務須慎重,適當采用。
二、審判工作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
各級法院以往依據上述群眾路線的審判製度和審判方式雖然一般地尚正確地審判了不少案件,但在審判過程中還有很多缺點,如粗枝大葉、草率定案、不詳細調查、不虛心研究分析官僚主義的審判作風,刑訊逼供、誘供、騙供致個別案件錯判。為此:特提出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審訊方式方法:1.要善於啟發開導,誠懇地給當事人講清政策,使其打破顧慮,不要同我們對立或發生恐懼情緒,如在審訊中我們認為被告這段供詞較為真確時那就反複向他談一兩遍,將這段供詞靠實免得翻供。2.要善於發現問題,正在審訊中如當事人透露出問題時,主審人注意記起來,但不宜立時打斷當事人的話急追,待其供述完畢後,再從新發現的問題上進行審訊,以免被告即刻發覺,不肯吐實;3.不宜用開門見山一針見血的簡單方法訊問,須從遠到近,逐漸縮至審訊的中心問題以求達到目的;4.同案數犯者,偵清非狡猾頑固的弱者,應即突破這個弱點,以便訊清全案,同時須分別管押和訊問,以防串供,必要時當庭對質,但在對質時,不要讓雙方當事人爭嚷,先訊一方退庭後,再問另一個不至發生麻煩,如果這樣對質不明,最後還可令雙方到庭質對,以求真實;5.凡控訴和旁證材料,均須訊問。
(二)審訊前的準備:在每次開庭前,須做充分的準備,先閱卷,提出審訊提綱,確定審訊的主要問題,以及欲求達到的目的。在第一次審訊閉庭後,須細心審查口供,摘出疑點與追訊的線索,及須要調查的問題,以備再次開庭時有中心訊問和進行調查。
(三)審訊的態度:審訊時要客觀,要給被告以充分的辯論機會,對於一般刑民案件要注意被告的有利條件與敗訴者有理的方麵,反對主觀臆斷感情用事,刑訊逼供、誘供、騙供官僚主義的審判作風;但須一定保持法庭上的尊嚴,審判員的言語、舉動都得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