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共中央關於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1 / 3)

(一九四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中央政治局通過)

抗戰以來,我黨在各抗日根據地實行的土地政策,是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土地政策,也就是一方麵減租減息一方麵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這一政策,在各根據地實行以後,曾經獲得了廣大群眾的擁護,團結了各階層的人民,支持了敵後的抗戰。凡在比較普遍、比較認真、比較徹底地實行了減租減息,同時又保障交租交息的地方,當地群眾參加抗日鬥爭與民主建設的積極性就比較高,而且能夠保持工作的經常狀態,安定社會的生活秩序,那裏的根據地就比較鞏固。但是這一政策,在許多根據地內還沒有普遍地、認真地、徹底地實行,在有些根據地內,還隻在一部分地方實行了減租減息,而在另一部分地方,或則還隻把減租減息當做一種宣傳口號,既未發布命令,更未動手實行,或則雖已由政府發布了命令,形式上減了租息,實際並未認真去做,發生了明減暗不減的現象。在這些地方,群眾的積極性不能發揚,也就不能真正將群眾組織起來,造成熱烈抗日的基礎。在這些地方,抗日根據地就無法鞏固,經不起敵人的掃蕩,變成軟弱無力的地區,但是在另外若幹地方,則有犯了某些“左”的錯誤,雖然這些錯誤隻發生在一部分地方,並且經過中央指示後已經大體上糾正了,但是還有引起各地同誌加以注意之必要。當此抗戰進入更加艱苦的時期,要求各根據地更加發動廣大群眾的抗日與生產的積極性,更加團結一切抗日階層來堅持敵後的長期鬥爭中,隻在詳細研究各地經驗之後,特將我黨土地政策作一總結的決定,另有關於執行土地政策的具體辦法,作為附件,隨此決定一並發下,以供各地采用,務望各地同誌加以研究,認真執行。

一、承認農民(雇農包括在內)是抗日與生產的基本力量。故黨的政策是扶助農民,減輕地主的封建剝削,實行減租減息,保證農民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借以改善農民的生活,提高農民抗日的與生產的積極性。

二、承認地主的大多數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開明紳士並是讚成民主改革的,故黨的政策僅是扶助農民,減輕封建剝削,而不是消滅封建剝削,更不是打擊讚成民主改革的開明紳士,故於實行減租減息之後,又需實行交租交息,於保障農民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之後又需保障地主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借以聯合地主階級一致抗日,隻是對於絕對堅決不願改悔的漢奸分子,才采取消滅其封建剝削的政策。

三、承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中國現時比較進步的生產方式,而資產階級,特別是小資產階級與民族資產階級,是中國現時比較進步的社會成分與政治力量,富農的生產方式是帶有資本主義性質的,富農是農村的資產階級,是抗日與生產的一個不可缺少的力量。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與富農不但有抗日要求而且有民主要求,故黨的政策,不是剝削資本主義與資產階級,不是削弱富農階級與富農生產,而是在適當的改善工人生活條件之下,同時獎勵資本主義生產與聯合資產階級,獎勵富農生產與聯合富農,但富農有其一部分封建性質的剝削,為中農貧農所不滿,故在農村中實行減租減息時,對富農的租息也須照減,在對富農減租減息後,同時須實行交租交息,並保障富農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一部分用資本主義方式經營土地的地主(所謂經營地主),其待遇與富農同。

四、上述三條基本原則,是我黨抗日民族統一戰經線及其土地政策的出發點,四年以來的經驗證明,隻有堅持這些原則,才能鞏固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才能正確地處理土地問題,才能聯合全民支持民族抗戰,而使日寇完全限於孤立,一切過左過右的偏向,都是不能達到這個目的的。

五、在農村統一戰線中,地主與農民間的矛盾,例如地主反對或妨礙農民關於民主民生的要求等,必須按照上述原則作適當的處理,雙方的合理要求必須滿足,但雙方都應服從於整個民族抗戰的利益,在處理農村糾紛中,黨與政府的工作人員,不是站在地主或農民的某一方麵,而是根據上述基本原則,采取調節雙方利益的方針。

六、三三製政權,就是調節各抗日階級內部關係的合理的政治形式,這一製度,必須在參議會係統中與政府係統中堅決的、認真的、普遍的實行,認為這一製度不過是一種敷衍黨外人士的辦法的那種觀點,是不正確的。